索 引 号 SM12106-0100-2018-00002 文号 田公综〔2018〕13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8-02-02
标题 大田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12106-0100-2018-00002
文号 田公综〔2018〕13号
发布机构 大田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8-02-02
标题 大田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大田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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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派出所: 

  现将《大田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田县公安局          

                    2018年2月2         

    

    

    

  大田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江苏常熟“7·16”、浙江台州“9·25”和北京大兴“11·18”等群租房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公安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部署,深化社会面火灾防控,确保我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全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公综〔201722号)和三明市公安机关冬春社会治安整治攻势百日行动,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局决定成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陈育报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董高吉 消防大队大队长 

  陈长裕  治安大队大队长 

    员:孙文锋 消防大队参谋      

  吴欣建  局副主任科员、县流管办主任 

  林起叶  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董高吉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消防大队、治安大队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商研判、跟踪问效和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 

  二、整治目标 

  集中对居住出租房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底数,整治和消除居住出租房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018年年底前,力争完成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居住出租房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三、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181231日。 

  四、整治重点 

  (一)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含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二)居住3人(含)以上的沿街商铺;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17115日)。各地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点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排查登记阶段(2018116日至2018430日)。各地要广泛发动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等力量,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集中精力对本区域的居住出租房开展全面排查登记工作,全面采集房屋居住人信息,摸清底数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督促出租人主动开展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排查登记期间,各地要同步开展居住出租房的排查整治,做到边查边改,切实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深入整治阶段(201851日至2018930日)。各地要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对存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依法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登记在册的隐患基本消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101日至1231日)。20181031日前,各派出所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20181115日前,治安大队和消防大队要按照居住100人以上的出租房100%检查,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50%,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抽查率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检查验收。 

  六、整治措施 

  (一)强化登记管理。各派出所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要督促出租人及时将出租房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登记,主动采集居住出租房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现场核查建筑结构、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等方面情况,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在登记的同时签订责任书;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整改。要发动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在排查登记的同时,应督促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三)分类整改隐患。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标准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沿街商铺违规住人检查力度,特别要重点突出居住3人(含)以上的沿街商铺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进行梳理分类,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对于居住10人以上群租房存在火灾隐患和其他重大火灾隐患要移交消防大队处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要函告当地房管部门处理,确保居住出租房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到位。 

  (四)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执行《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并依法依规采取责令三停、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督促整改。 

  (五)强化物防技防。要结合当地实际,鼓励引导出租人、承租人安装应用电气安全、火灾报警、救生缓降等技防、物防设施,提高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居住出租房集中的村(社区),应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充电装置,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置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全省出租房火灾频发,全国相继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于居住10人以上群租房存在火灾隐患和其他重大火灾隐患要移交消防大队处理;对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范围的,应当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闽政办〔2006143号)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对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照《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纳入政府挂牌督办范畴。 

  (二)强化部门联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治安、消防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开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研究解决居住出租房专项治理中碰到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负责督促整改派出所移交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强化督导检查。治安、消防部门要不定期加强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整治工作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要予以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地方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要启动约谈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派出所在工作开展中,要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要定期报送居住出租房专项整治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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