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哪些?

日期:2023-03-01 15:20 来源:大田县民政局
| | | |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