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 3504250007   邮编:366100
闽公网安备号:
35042502000102号
闽ICP备11007282号
地址:大田县凤山西路40号 联系方式:0598-7223215
主办: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