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排污许可证申请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概述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8号)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申请条件

       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2.1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2.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2.3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2.4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2.5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2.6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享受待遇

企业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之内才可以正常排污。

申请说明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11号)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 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 109 至 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有排污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3.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含照片)

       4.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说明表(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的提交)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或说明材料(电子证照库调取)

       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说明材料。如出让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材料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材料

       8.自行监测方案

办理流程

  一、线上流程图

 

二、线下流程图

 

办理地址

      1.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     

      2.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福万通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区综合窗口(窗口号:16号——25号)

相关事情

注意事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乘车路线:乘坐公交车3路、6路、10路、13路至隧道路口站;3路、10路、13路、15路至政务服务中心站

状态查询:1.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查询办事进度;2.咨询窗口电话(0598-7260017)

常见问题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管理名录内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几张排污许可证?
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

政策文件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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