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的通知
田政办〔2018〕99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的通知》(明政办〔2018〕29号)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的通知》(田政办〔2018〕100号)文件要求,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原则
为避免农村食品安全“多头监管”,各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原则上由原有的食品安全协管员担任。每个行政村(居委会)选聘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即食品安全协管员)。
二、工作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即食品安全协管员)除了履行县食安办制定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并积极参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协助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配合农业执法人员对食用农产品的相关案件进行查处。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收集整理农产品种养殖基地(企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及食用农产品收储运输企业等单位基础资料,协助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档案。
(四)协助县有关部门督促农产品种养殖基地(企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及食用农产品收储运输企业等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五)协助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
(六)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时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七)对相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积极完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投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即食品安全协管员)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即食品安全协管员)选聘、日常管理、年终考评等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协管员进行农产品质量业务知识培训及工作指导。
(四)县食安办要建立健全协管员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协管员对食品安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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