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9-04 16:08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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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2018〕16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

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要求以及《福建省农业厅关于确认第二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闽农质监〔2016〕27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若干意见》(明政〔2017〕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坚持保护优先,改善产地环境质量。加强对工业生产污染企业和农村居民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和生活垃圾污染耕地。大力发展清洁养殖、生态养殖,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施用有机肥,普及节肥、节药、节水等节约型农业生产技术,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产品产地保护,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和预警,严格落实农产品产地环境长期定点监测制度,深入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加大对农产品种植、养殖环境的土壤、水域的监测,特别是城市郊区和工业、矿山周边环境的检测和整治,加强修复技术推广应用,认真开展农产品生产禁止区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环保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茶业局、住建局

二、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业、供销等部门要大力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符合平台监管的农药、兽药、肥料生产经营企业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开展平台线上巡查,实施农药、兽药、肥料全程动态监管。要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规定,严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一瓶一码、实名购买、终身追溯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违法经营、非法使用行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茶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

三、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以“三品一标”认证、绿色技术使用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产标准化应用推广工作,积极参与制定与国家标准相配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积极申请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园(场)创建,推动整建制按标生产,督促和指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要加快农产品品牌培育,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强化证后抽检监督和标志使用管理,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和公信力,逐步建立以“三品一标”为基础、企业品牌为主体、区域公共品牌为龙头的农产品品牌体系。每个乡(镇)每年新建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个以上,新认证“三品一标”产品1-2个。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茶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推进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要积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以省级农产品追溯监管平台为核心,推进食用农产品“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要落实《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将办法中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纳入省可追溯平台管理。要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真实、准确、完整地依法记载生产记录,依法积极上传追溯信息,依法获得并积极使用追溯码,逐步做到上市的农产品质量即时可查、远程追溯、责任可究。要将线上巡查、线下检查、快速检测、日常巡查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指导生产记录记载、信息上传、追溯码应用等工作,核查追溯信息真实性、完整度,逐步建立生产主体备案管理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入市监管,查验入市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购货信息、检测检疫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倒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自觉开展上市前自检或委托检测等措施,积极贴码(追溯码)上市。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茶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全面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多层次、多部门、多领域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共同研判形势、商定对策措施、采取统一行动,共同推动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机制,由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采取定期巡查和节假日、重大时期专项检查的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加快健全检测、追溯与处罚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溯源、依法查处,并根据溯源情况按职责分工及时通报和移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无缝对接和全程监管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报检察院备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检察院

六、强化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丰富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农产品生产者、社会大众的法律知识,强化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培养农产品质量安全观和正确生产经营理念,推动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做到机构健全、编制科学、人员到位、能力匹配、运转有序、保障有力。健全“县、乡、村”管理体系,提高监督检查的靶向性和科学性,织牢科学、合理、高效、周密的监管网,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严防禁用农药、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乡(镇)要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原则上每行政村聘请1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其实施严格考核并实行末位淘汰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编办,县财政局、农业局

七、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根据省、市规划,逐步构建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为核心,乡(镇)建立检测室,生产基地设立检测点的监测网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积极申报实验室资质认定,配齐专兼职检测人员,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建设便民服务窗口,以成本价为农产品生产者、监管部门、产地环境监测部门等提供检测服务。同时,每年为每个生产主体开展免费定量检测和定性检测,引导农产品生产主体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观,并形成良好的检测意识和习惯。各乡(镇)要建立农产品速测室,配备农残、兽药等速测仪和专兼职检测人员;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配备农残、兽药等速测仪器,开展农产品自律性检测。要根据快检任务和品种的增加,更新、增购农残检测、兽药快检等设备。要尽快落实好有毒有害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好检测人员应有的福利,同时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编办,县农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大力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各乡(镇)要积极开展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试点,切实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要严格产地准出。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商品蔬菜基地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自律性检测,生产大户实行送检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测。农业、畜牧、茶业、粮食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产品上市季节,对农产品生产开展抽检检测。对需要检疫的农产品,检疫部门要采取增设检疫申报点、集中上门、现场检疫等便民措施,加强农产品入市前检疫工作。农业、畜牧、茶业、粮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品种、分类别逐步建立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要严格市场准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对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中型以上超市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逐步建立起以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查验为基础,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茶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加强农产品市场设施建设。要向上争取项目支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推进以县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为骨干,微型菜市场、社区菜店、网上菜市场、限时菜市场、周末蔬菜直供点等为补充的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城市鲜活农产品配送试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使其符合追溯管理有关要求,鼓励市场开办主体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检测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市场交易、储存、安全、服务的现代化水平。要严厉打击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查验与抽查检测,严把农产品的准入关和检测关,确保进场和离场的农产品全面纳入追溯管理范围,及时公布质量安全信息,保障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商务局、发改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茶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里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城管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茶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田县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统筹部署、统筹推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和工作协商机制,及时研究部署农产品安全重大事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乡(镇)、部门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各乡(镇、场)要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快速检测、可追溯管理等工作,及时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协会等农产品生产主体要履行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员等农产品生产者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观和正确生产经营理念,落实自律自纠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全程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建立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分工,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监管、检测和执法工作,落实监管体系所需人员、设备,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效能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1889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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