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9-01-17 10:12 来源:大田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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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田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117

 

 

 

 

 

大田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1.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并呈蔓延之势,安全生产秩序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跨行业、跨地区且安全生产问题特别严重的;

3.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治理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4.各类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活动,及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5.县安办认为其他需要启动联合执法的。

第四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密切配合。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合执法检查的启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的原则,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有关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跨行业、跨地区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可由同级或上级安委办牵头组织实施或制定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县安办每年年初可制定年度联合执法计划。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经常分析主管(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行动的,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检查的准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召集有关执法部门人员分析商定联合执法有关事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职责分工、办理期限等事项,报安办备案,请求有关直职能部门协助。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根据实际执法项目,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完成。联合执法中有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较高专业要求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参与工作,提高联合执法的严谨性、科学性

(三)联合执法检查的执行联合执法检查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通过勘察现场,调阅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行为或事实,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不得重复处罚。联合执法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移交其他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

(四联合执法检查结果反馈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在确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后,联合执法检查组牵头部门要形成书面检查材料,经联合执法检查组成员单位认可后,及时上报安办备案。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既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增强执法合力。

第七条  联合执法检查应按“四不两直”要求工作,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及时采取召开联合执法分析评估会等形式,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将联合执法情况10日内报告安办。

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联合执法检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

第十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对工作不配合、执法不规范、存在消极应付、扯皮推诿现象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十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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