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8·12”冒顶片帮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10-22 16:45 来源: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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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12日上午11时30分许,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以下简称吴坑头东南矿井)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1.9365万元。 

  大田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于8月13日依法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工信局等单位组成的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8·12”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及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一)基本情况 

  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初始为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吴坑头石灰岩矿,始建于1999年,位于大田县太华镇仕坑村,为太华镇集体企业2003年10月,太华非金属矿委托福建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对吴坑头石灰岩矿进行开采设计,设计采用斜坡道开拓、人工装车、农用车运输、浅孔留矿法采矿。 

  2010年11月,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明政文2010128号)要求,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吴坑头石灰岩矿、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牛岬石灰石矿、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中洋石灰石矿3座矿山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名称为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其中,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占30%,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占70%),采矿权人为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并由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统一经营管理。 

  2015年5月,该矿委托江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改扩建设计,提交了《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改扩建初步设计》,并于2015年7月16日通过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原三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设计有+690m和+630m两个中段,+690m为回风兼凿岩中段,+630m为出矿中段,采用斜坡道开拓、机械铲装、汽车运输、VCR采矿法采矿。 

  VCR采矿法采出的矿石贫化率高,与吴坑头东南矿井实际生产不相适应。2021年2月,该矿再次委托江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把VCR采矿方法修改为房柱采矿法,原有中段、开拓系统和回采顺序不变。目前,吴坑头东南矿井+690m中段矿石品位较差,不具开采价值,仅在+630m中段开采。 

  由于吴坑头东南矿井行政界隶属太华镇,为了矿山征地等工作协调方便,有效落实属地监管原则,2015年8月,太华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将吴坑头石灰石矿区纳入日常监管的函》,同意吴坑头东南矿井安全监管归属太华镇人民政府,并由太华镇非金属矿具体负责实施。 

  (二)矿井证照情况 

  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位于大田县上京镇梅林洋石岩,成立于2010年11月8日,属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MA349783XT;法定代表人陈昌樟;经营范围:水泥用石灰石岩地下开采。其《采矿许可证》证号:C3504002010057120064483;开采面积:4.0621平方公里;开采标高:+810m至+625m;生产规模:60万吨/年;有效期:201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3日。该矿设有中洋、梅林、石牛岬和吴坑头4个独立生产系统,其中石牛岬和吴坑头系统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洋和梅林系统正在基建中。 

  吴坑头东南矿井《安全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闽FM安许证字〔2019〕G16号;有效期: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生产规模:20万吨/年。 

  (三)矿井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培训情况 

  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有矿长和副矿长各1人、专职安全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1人、特种作业人员3人。其中,吴坑头东南矿井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有矿长和副矿长各1人、专职安全员3人,专业技术人员1人、特种作业人员3人,井下采掘作业人员9人、后勤人员5人。矿长、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和后勤人员均由该矿井自行组织培训。 

  (四)事故当班人员情况 

  吴坑头东南矿井8月12日井下当班作业人员13人,均在+630m中段作业。其中,采掘工人7人,爆破作业3人,当班带班矿领导1人、跟班检查安全员2人。 

  (五)事故地点及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630m中段通往掘进工作面巷道处,巷道宽度约5m,高度约5m。事故发生地点巷道顶板为沉积岩,块状构造为主,节理较发育,顶板破碎,顶板浮石未处理。郑占泼进入掘进巷道,距离工作面迎头约10m时,顶板浮石突然冒落,冒落的浮石砸到郑占泼头部。据现场勘查,散落在地面上冒落的浮石,较大的长度约为0.15m,宽度0.1m、厚度0.1m;安全帽没有下颚带,帽衬绳带一处破断;矿灯破裂,电池盒与矿灯分离。 

  (六)生产组织情况 

  吴坑头东南矿井于2021年3月申请复工,在+630m中段布置有一个掘进和一个回采工作面。 

  (七)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2021年3月8日、5月7日、6月16日、6月27日和7月2日,大田县太华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5次到吴坑头东南矿井,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2、大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职情况。2021年4月22日和6月21日,大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人员两次到吴坑头东南矿井,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3、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履职情况。年初在严把复工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3月24日和7月19日,组织人员到吴坑头东南矿井,开展安全执法检查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2日上午6时许,吴坑头东南矿井凿岩工郑占泼和郑先尾两个一起入井,到+630m中段掘进工作面凿岩作业。10时许,福建省三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爆破人员刘华灿、李世忠、郑昌棣三人入井,到+630m中段掘进工作面进行装药作业,装好炸药后,郑昌棣到离爆破工作面较远的+639m巷道处执行警戒,唐光奎、田美甲、刘华灿、李世忠、郑占泼和郑先尾等6人在距离工作面约100米远+630m中段巷道的拐弯处避炮。爆破后,唐光奎、刘华灿等人交代郑占尾、郑占泼要等炮烟散了才能进去工作面作业,唐光奎等几个人交待完后就去另一个工作面。郑占泼、郑先尾大概等待约六分钟,郑占泼想早点清理完工作面后回老家锄草,就提出要提前进入工作面作业。郑先尾看炮烟还未散尽,便劝阻郑占泼再等一会儿,但郑占波一心想早点回家,便催促郑先尾一同进入工作面,于是郑先尾走在前,郑占泼在郑先尾后面约5米,走在前方的郑先尾忽然听到后方有声响,便回头查看,发现郑占泼躺在地上,郑先尾立即过去把郑占泼的头部扶起来,看见郑占泼安全帽掉落在一旁,矿灯摔坏,头部流血。 

  (二)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郑先尾看到郑占泼头部流血躺在地上,马上跑到附近的工作面跟唐光奎说郑占泼被顶板的矿石砸到了,唐光奎立即叫上当班安全员田美甲、爆破技术员刘华灿、工人唐光潘等人赶到+630m中段掘进工作面,刘华灿摸了摸郑占泼脖子动脉,发现还有微弱的跳动,唐光奎马上向正在630中段水仓检查的矿长苏昭生报告,苏昭生让唐光奎赶紧组织抢救,并赶赴现场参与施救。苏昭生看到郑占泼受伤严重,出井后(12时20分许),立即用手机向太华非金属矿矿长陈占央报告,并安排唐光奎驾驶皮卡车会同田富苹、郑先尾、唐光藩等人将郑占泼送往大田县医院抢救。陈占央接到苏昭生事故报告后,立即安排太华非金属矿支部书记陈占堤、副矿长陈其春赶往大田县医院帮忙。13时许,郑占泼经大田县医院急诊科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坑头东南矿井积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给予抚恤补偿,于8月17日同死者郑占泼家属达成抚恤补偿事宜,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解决。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8月12日14时40分许,太华非金属矿矿长陈占央用电话向太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郭新耀报告。16时21分,太华镇人民政府向县委办和县政府办报告,太华镇政府起初认为这是一起一般意外事故,而未及时向大田县应急管理局报告。18时38分,太华镇政府向大田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19时40分许,大田县应急管理局拟定事故简报后,分别向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大田县委办、大田县政府办报告。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通过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调查,还原应急救援的整个过程和对关键时间及工作节点分析,调查组认为: 

  1.事故单位方面。事故发生后,吴坑头东南矿井矿长苏昭生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对伤者郑占泼进行抢救,及时赶赴现场核实清楚事故情况后,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救援措施及时得当。 

  2.政府部门方面。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部门和属地太华镇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及时报送事故信息,现场处置科学。同时,太华镇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对死者家属稳控协调,实现了无衍生事故,无发生群体性事件,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进展顺利高效,社会秩序平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1.9365万元(见附件1)。 

  人员伤亡情况详见下表: 

姓名 

郑占泼 

性别 

 

年龄 

52 

入矿时间 

2019年11月 

工种 

班组长兼凿岩工 

籍贯 

大田县均溪镇 

学历 

小学 

培训情况 

 

伤害程度 

死亡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1)作业人员未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等待时间未超过15分钟,未执行敲帮问顶管理制度,未及时处理顶板浮石,在炮烟未散无法辨识顶板是否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擅自冒险进入工作面作业,造成浮石冒落砸中作业人员头部。(2)郑占泼佩戴的安全帽没有下颚带,冒落的浮石砸到郑占泼头部,将安全帽击落在地上,导致作业人员头部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2、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地点巷道顶板为沉积岩,块状构造为主,顶板节理发育破碎,未及时采取支护措施,受爆破震动影响,造成顶板浮石松动冒落。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工作面爆破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进入工作面作业行为,未履行好现场监督管理责任。 

  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未落实日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不到位,对没有下颚带的安全帽未能及时报废处理,导致作业人员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下井作业。 

  3、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落实。根据顶板分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面顶板应列为最危险等级顶板进行管理,且在爆破后,巷道顶板矿岩极易松动冒落,现场作业人员对明显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能主动防范,不执行、不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检查指导不严格不认真。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员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不够,未能成为员工自觉的行为规范,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员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操作防范技术教育培训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导致的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经调查组各成员研究、讨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郑占泼,吴坑头东南矿井事故当班班组长兼凿岩工人,负责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和现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下井作业,在工作面爆破后,未执行敲帮问顶,未及时处理巷道顶板浮石,未等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现场安全条件,且不听当班人员的劝阻,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违章冒险作业,导致顶板浮石冒落砸到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田美甲,吴坑头东南矿井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工作。在工作面爆破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进入工作面作业行为,未履行好现场监督管理责任,对本起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3、田有辉,中共党员,吴坑头东南矿井副矿长,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够扎实,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下井,违章冒险作业;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苏昭生,吴坑头东南矿井矿长、事故当班带班领导,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导致作业人员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下井作业;对工作面作业人员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当班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等问题失察失管,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1)建议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在现场事故警示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2)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是否涉嫌犯罪依法调查。 

  5、陈其春,中共党员,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副矿长,挂片负责吴坑头东南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对吴坑头东南矿井管理情况了解不足,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执行不力,对该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6、陈占央,中共党员,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矿长,全面负责太华非金属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吴坑头东南矿井安全工作监管不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执行不力,对该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7、吴启腾,中共党员,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矿长。对吴坑头东南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不到位,对矿井安全培训工作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大田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陈昌樟,中共党员,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法人代表。对吴坑头东南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能全面履行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大田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执行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建议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吴坑头东南矿井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地安全生产大排查。严格按照大排查工作安全隐患“一抓到底、见底清零”“六个清单”、“一企一档”等工作机制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及时整改治理事故隐患,做到隐患整改见底清零。 

  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重新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特别要修订完善岗位责任制,杜绝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真空,杜绝安全员下井跟班、现场安全检查等重要安全管理环节落实不到位情况 

  3、严格落实防冒顶片帮工作措施。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在进入作业场所时必须“敲帮问顶”,仔细检查,及时清理顶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凿岩作业。扎实顶板鉴定和分级管理,破碎地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支护,先支护后拆棚,顶板应力大的区域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支架,确保支护到位,安全可靠。节理裂隙发育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地段必须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制定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应配备凿岩台车和撬毛台车,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 

  4、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一是做好一线员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让每个一线员工熟练掌握各自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必须组织凿岩、爆破作业人员开展冒顶片帮专题教育培训,深刻汲取“8.12”冒顶片帮事故教训,剖析事故原因,全面掌握冒顶片帮征兆以及相关防范措施。二严格落实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购买、使用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劳动者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完好无损。同时,加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安全帽、自救器、简易气体检测仪等佩戴使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通过实际操作示范,保证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能够正确、安全使用。健全完善员工培训档案。建立全矿员工教育培训清册,把员工教育培训情况汇总成册,详细记录掌握全矿员工教育培训基本情况;建立每名员工教育培训资料卡,详细记载员工教育培训时间、学时、培训内容等。 

  (二)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持续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严格按照2021年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田应急矿〔2021〕14号)要求,部署开展新一轮全覆盖对表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做到事故隐患整改见底清零。二是会同太华非金属矿认真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深刻汲取“8.12”冒顶片帮事故教训,以案释法,如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入手,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保证本公司总矿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措施等落实到安全生产每一个环节。 

  (三)太华非金属矿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持续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严格按照2021年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田应急矿〔2021〕14号)要求,部署开展新一轮全覆盖对表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做到事故隐患整改见底清零。二是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保证本矿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措施等落实到安全生产每一个环节。三是牵头会同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认真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深刻汲取“8.12”冒顶片帮事故教训,以案释法,如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入手,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太华镇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刻汲取“8.12”冒顶片帮事故教训,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联合监督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使用淘汰设备工艺、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二组织开展一次镇政府有关所、站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大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报告太华镇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五)大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职。二是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指导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力度,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三是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装备,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六)大田县应急管理局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职。二是持续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并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中 “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新一轮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三是全面落实隐患分色管理,建立健全“六个清单”“一部门一册” “一企一档”,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原则上在一个月内督促整到位,并坚决落实停产撤人措施,严防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跑车、高处坠落、火灾爆炸等事故四是针对前期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开展“回头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做到检查、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坚决防范非煤矿山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1、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8·12”冒顶片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2、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8·12”冒顶片帮事故现场示意图 

        3、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8·12”冒顶片帮事故事故地点平面图 

        4、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吴坑头东南矿井“8·12”冒顶片帮事故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福建省大田县新岩水泥有限公司梅林石灰岩矿 

               “8·12”冒顶片帮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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