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 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安委办〔2022〕4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研究制定《大田县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田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田县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安委办〔2022〕49号)要求,为进一步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长治久安。
(二)工作目标。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织密扎牢安全生产保障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应急局、发改局、公安局、工信局(煤管局)、大田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打击合力,同步实施,共同推进,全面完成。
(一)全面排查(7月31日前完成)。对下列情形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开展全域、全覆盖的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高发易发频发区、各类自然资源保护和江河流域生态敏感区,以及稀土等战略性矿产保护区,要加大动态巡查,排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状态。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俗称越界开采)。
2.无采矿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公开有偿处置,以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地灾治理等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
3.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
4.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
5.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
6.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
7.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俗称以采代探),超指标或无指标开采钨、稀土。
(二)从严查处(8月31日前完成)。持续推进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建立台账逐一销号,彻底清零。依法依规从快从严顶格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罚代刑。要及时通报查处结果,对需关闭取缔的矿山或非法采矿点,相关属地乡(镇)政府应立即关闭取缔,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毁封闭井口,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行政许可证件,停止供电、供水、供民用爆炸物品。
(三)督导检查(8月31日前完成)。与全面排查、从严查处、关闭取缔同步推进。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推进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开展督查督办,督促推进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四)巩固提升(9月30日前完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依职责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人防+技防,构建一体化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工作总结经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确认后,于9月10日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后于9月13日前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连同每个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或总结,一并上报至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三、构建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一)强化发现机制
1.落实动态巡查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2.加强信息共享。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各类线索来源,保障信息鲜活,充分发动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通过无人机、铁塔视频、卫星遥感、用电、用工、民爆物品、矿产品销售、税收等措施手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函告相关部门处理。
3.强化生产要素管控。建立完善矿山生产要素管控机制,工信、公安、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职责,负责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产销量、用电量、民爆物品使用量等异常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4.实施“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执法检查机制,深化矿产卫片执法,实现在线监管和科学施策、精准打击。
5.强化源头管控。建立矿产品溯源制度,严格矿产品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全链条管理,矿产品来源应有采矿许可证或者按规定有偿化处置的合法渠道,严禁“赃矿”进入市场流通。
6.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落实《大田县矿山“打非治违”举报奖励办法》,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1.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延伸职责权限。结合“山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将矿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纳入村主干考核内容,延伸发现制止职责到乡(镇)、村组。
(三)完善共管共治格局
完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共管共治格局。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对乡(镇)上报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依法组织核实、鉴定,并移送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查处。
2.县生态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对矿产资源领域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持采矿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持采矿证非煤矿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综合执法局核实处理。
4.县发改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未经项目核准擅自扩建,监督指导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并将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综合执法局。
5.县公安局。负责对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矿山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对无证矿山和其他非法矿山不得供应民爆物品,对停产矿山停止供应民爆物品。
6.大田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矿区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等制度的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7.县水利局。负责持证矿山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持证矿山主体,移送县生态综合执法局查处。
8.县工信局(煤管局)。(1)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县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严厉查处对非法违法采矿提供电力或违约向非法违法采矿转供电行为,切断关闭非法违法采矿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2)负责持采矿证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持采矿证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综合执法局核实处理。
9.县林业局。负责矿区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县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公示矿山企业信息。
11.县税务局。负责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工作。根据非法违法采矿认定文件协助提供相应单位的税收情况。
1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巡查,发现并及时上报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组织关闭取缔非法违法采矿点,并组织复耕、复绿。
(四)完善行刑衔接
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般性矿产盗采数额10万元,稀土、国家规划矿区、保护区、禁采区(期)等盗采数额达5万元的标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构建完善信用约束制度
严格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中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对被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方面,以及涉及自然资源、应急安全领域的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审批、行业和职业准入、项目审批、资质审核、授予荣誉、购买不动产、申请财政资金项目等方面,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并且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做好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公开工作,对因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共同推动提升全社会诚信建设水平,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严厉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煤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对下列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予以严惩。
(一)煤矿重点打击整治内容
聚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所列19项重点整治内容,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非法组织煤炭生产以及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组织煤炭生产的;
3.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批准同意或停产停工未经验收合格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4.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5.边建设边生产以及在建设区域组织煤炭生产的;
6.水害、火灾、瓦斯等主要灾害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冒险组织生产的;
7.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采掘作业地点的。
(二)非煤矿山重点打击整治内容
聚焦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重点整治打击以下行为:
1.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私自组织建设、生产的;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满足规定的;
3.未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4.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五职矿长”配备以及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5.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的;
6.外包工程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的;
7.发包单位未严格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地下矿山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四、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
(一)对临时停产矿山。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安全措施和下井人数,经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工信局(煤矿)同意并告知国家矿山安监局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工信局(煤矿)要落实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
(二)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安装“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员,严防明停暗开。
(三)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要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配合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在县政府和局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统筹部署、组织、指导全县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检查、督办有关措施的落实;协同查处有关重大案件,促进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合,信息共享;研究与打击盗采矿产资源活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等。牵头部门还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工作的协调和调度,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打击抓实抓细抓出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强化责任落实,将严厉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细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具体化。
(三)强化执纪问责。要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要认真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发现有非法采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力度。坚持正反面相结合,借助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时曝光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诞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全社会和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履行矿山资源监管职责,构建矿山安全生产体系。
附件: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
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排查结果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非法违法开采(个) |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火工品(个) |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电力(个) |
非法违法获取、转供准运凭证(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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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非法采矿 |
证照不全 |
非法转包 |
以采代探 |
超层越界 |
不符合安全要求开采 |
不符合环保要求开采 |
不符合供电要求开采 |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 |
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 |
矿产品非法交易情况 |
违规参股办矿情况 |
非法违法获取 |
非法违法转供 |
非法违法获取 |
非法违法转供 |
非法违法获取 |
非法违法转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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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采矿许可证 |
缺安全生产许可证 |
缺矿长安全资格证 |
缺营业执照 |
缺环保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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