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评估报告

日期:2024-06-11 09:29 来源: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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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日10时许,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井(以下简称石英石矿)+280m中段南翼采矿工作面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4.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安委办于2023年4月7日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各有关单位按照县政府关于《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田政函〔2023〕49号)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3年11月6日,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据《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田政函〔2023〕49号),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追究落实情况

  经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组认定:1、张帮壮,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2、夏琪,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6月20日,由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3、梁昌雷,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6月20日,由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4、柳百柒,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8月21日,由三明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报省厅给予吊销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7月18日,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柒仟伍佰陆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田应急罚〔2023〕27号)。5、陈泓,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8月21日,由三明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报省厅给予吊销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7月18日,由县应急局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田应急罚〔2023〕25号)。6、陈乘惠,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7月18日,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壹万贰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田应急罚〔2023〕26号)。7、包小平,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7月18日,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处玖仟伍佰伍拾伍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田应急罚〔2023〕24号)。8、吴行慧,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7月18日,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田应急罚〔2023〕23号),6月20日,由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撤销其矿长职务。6月21日,将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矿长吴行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移交大田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立案依法调查。9、乐首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于2024年2月2日由中共大田县太华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警告处分。10、陈斯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于9月11日由中共大田县太华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规定给予诫勉谈话。11、连福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已于9月11日由中共大田县太华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规定给予诫勉谈话。12、连仁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已于9月11日由中共大田县太华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13、郭新耀,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中共大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处理。14、大田县太华非金属矿已于7月18日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叁拾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田应急罚〔2023〕22号),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田应急罚〔2023〕25号)。

  三、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甲魁石英石矿井

  该矿井能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4月8日,组织召开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漏洞短板,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是明确职责分工。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部分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等问题,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对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并定岗定责,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知晓本岗位职责。6月20日,对矿长吴行慧进行撤职处理。三是严格落实措施。严格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在进入作业场所时必须“敲帮问顶”,仔细检查,及时清理顶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凿岩作业。扎实顶板鉴定和分级管理,破碎地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支护,先支护后拆棚,对顶板应力大的区域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支架,确保支护到位,安全可靠。对节理裂隙发育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地段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制定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强化教育培训。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问题,重新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好一线员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让每个一线员工熟练掌握各自岗位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进一步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防范事故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作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太华非金属矿

  事故发生后,该矿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一是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4月8日,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深刻汲取“4•2”冒顶片帮事故教训,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从如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入手,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加强风险管控。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做到事故隐患整改见底清零。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措施等落实到安全生产每一个环节。

  (三)大田县华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能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一是于4 月8 日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深刻汲取“4•2”冒顶片帮事故教训,以案示警、以案释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严格按照要求对辖区内工矿企业开展一次大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措施,落实闭环管理。三是加强全镇工矿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措施等落实到班组、岗位。

  (四)太华镇政府

  太华镇政府能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警示教育会。4月26日,组织全镇企业、镇安委成员单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警示教育会,对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暴露的漏洞短板,事故原因进行了通报,要求各企业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镇纪委对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失职渎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二是立即开展一次大排查行动。以镇班子成员为组长,镇安委成员单位人员为组员,根据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原则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使用淘汰设备工艺、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培训。5月6日,该镇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培训,参加人员有镇企业主要负责人,镇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镇班子成员等56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提升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大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该局能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一是认真履行行业职责。能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职。今年来,累计对非煤矿山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指导工作95家次。二是引导提升管理水平。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降低安全风险,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六)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该局能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抓好整改落实。一是立即开展警示教育会。4月4日,县委常委、副县长詹冬华组织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召开警示教育会,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漏洞短板,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严格按照县政府安委办制定下发的《大田县矿山“强基础、控事故、促提升、增实效”3+N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推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实,“零容忍”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地下非煤矿山顶板管理专项行动,开展精准执法,严查建立顶板管理制度,落实顶板管理责任;督促企业对顶板进行分级管理,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制定顶板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演练等,全面遏制和预防顶板事故。4月份以来,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15起,处罚金额36.3万元,约谈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5家次。三是全面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严格按照县政府安委会制定下发的《大田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对标《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提高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深入排查重大隐患,查找薄弱环节,摸清安全风险,做到安全隐患“一抓到底、见底清零”。今年来,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68条,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20条,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销号,形成闭环管理,消除整改一批重大事故隐患。

  四、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在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人员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已处理到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整改措施的落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大田太华非金属矿甲魁石英石矿“4·2”一般冒顶事故评估组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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