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8月28日7时27分许,林起华驾驶闽GY8967号客车沿国道534线由建设镇往三明方向行驶,行至大田县国道534线323KM+336M(广平镇东景村)路段时,与邓方经驾驶闽GCU351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余万。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2025年2月6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规定,县政府于2025年8月13日成立了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于2025年9月29日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评估工作过程
2025年8月13日,大田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协同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估组,依据《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评估清单,在事故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资料及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该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了反馈,督促企业按要求落实整改。评估组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组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田政函〔2025〕7号)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1、三元交通运输局对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客运二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事故教育警示,并2月17日对公司法人涂俊龙进行约谈。2、林起华已由大田县公安局立案,后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内容,该案不符合移送条件便进行撤案处理。
三、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田政函〔2025〕7号)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发生后,县安委办在全县进行了通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在县政务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县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客运二分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也进行了处理,并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事故责任人和全体从业员从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评估意见
从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客运二分公司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了大田县人民政府《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田政函〔2025〕7号)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
大田广平“8·2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5年9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