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08-06 17:18 来源: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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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日下午14时16分许,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拟拆除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焚烧车间勘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报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大田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局牵头、纪委、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为成员的卫斯特“6.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责任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事故单位

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8694562XB,住所位于三明市梅列区丁香新村35幢4-6层法定代表人马力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营业期限2006年05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施工企业劳务技术服务;技术工种培训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以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方式承接人力资源服务;林木采伐、营林(凭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从事经营活动);销售木材、林产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水电安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信息设备维护服务;运输代理服务;货物装卸搬运;物业管理;工程勘察;国内劳务派遣(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12日);体育场馆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

(二)事故相关单位

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3106028321,住所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兴业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嘉胜注册资本壹亿圆整,营业期限2014年06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废弃物处理设备与设施的研发、设计、制造;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的投资、运营、咨询;垃圾焚烧发电;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租赁;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环境卫生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27日,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发电设备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生活垃圾发电设备拆除工程采取“包工、包工期、包施工质量、包施工安全”的方式承包给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合同价款813000元,暂定同年5月29日进场,工期35天,同年7月5日完工。《施工合同》具体由李振华、薛里柏、刘海清三人共同负责履行,三人雇佣李副阳、施正海、黎锦学、张鑫、张绍录、吴瑞风、郭日钟等七名工人。

2020年6月1日,李振华、薛里柏、刘海清携同郭日钟、吴瑞风提前查看卫斯特公司拟拆除厂房及设备。2020年6月2日上午,李副阳、黎锦学、张鑫、张绍录四人从三明车到大田卫斯特公司拆除现场并整理气焊气割用胶管等工作吃午饭时李振华要求大家做好拆除彩钢瓦的前期准备工作下午13时30分许,吴瑞风安排李副阳和施正海、张鑫和黎锦学各为一组并做好拆除焚烧车间彩钢瓦前期准备工作,14时许,李副阳和施正海各自绑好安全带后,两人就顺楼梯一起爬到焚烧车间第6层顶,施正海用锤子敲击7层的彩钢瓦下槽钢发现槽钢锈蚀时就吩咐李副阳要小心一点,李副阳告知施正海拆除彩钢瓦要右往左切割,施正海下楼拿切割枪在更换割嘴期间,李副阳勘查过程中,14时16分许不慎从高17.13米处的7层彩钢瓦顶踩空坠落,正面朝上摔在地上,整条安全带一起掉落在地上,其中一端绑在李副阳身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薛里柏李振华及其他现场工人发现李副阳还有呼吸立即(约14时1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4时29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并进行抢救李副阳经抢救无效被确诊死亡后,李振华拨打110报警,约14时36分,县公安局民警出警现场,死者李副阳被送至县殡仪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

死者李副阳,男,48岁,四川省阆中市人,是持有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的荣鑫公司外聘人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共收集现场拍摄照片8张,询问笔录15份、勘验笔录1份。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以及事故现场查勘、综合分析,认定引发这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李副阳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作业环境危险性判断不足,工作前虽系好安全带但未将安全带的绳子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踩在已锈蚀槽钢上彩钢瓦顶进行登高作业,彩钢瓦顶折弯,李副阳从第7层彩钢瓦顶坠落,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疏漏,员工安全意识薄弱,聘用人员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耀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薛里柏对作业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违规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发包项目缺管疏管,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交底,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工人李副阳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薛里柏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制止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3、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耀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该项目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4、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拆除工程总负责人叶金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督促、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5、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鉴于李副阳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振华、薛里柏对工人高空作业未尽安全监护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耀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拆除工程总负责人叶金魁,对本起事故负有监管职责,建议由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5、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大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一)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安全规程。要以本起事故作为案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福建省三明荣鑫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要求,认真查找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建设、督查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三)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立即停止拆迁作业,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巡查隐患,堵漏洞、抓整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待隐患整改到位后,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拆迁作业。

(四)各乡(镇)政府应及时行动,组织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防微杜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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