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繁衍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修改内容用红色字体标注),发送至电子邮箱dtxysdzw@163.com。
2.通过书面函件反馈意见、建议,邮寄至:大田县均溪镇雪山南路3号大田县林业局(邮编:366100)。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4日。
大田县林业局
2023年9月4日
大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繁衍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大田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
禁猎期五年,自2023年10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网)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地弓、弓弩、弹弓、吊杆、捕打机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猎捕。
2.禁止使用枪支、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3.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
4.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等进行猎捕。
5.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6.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地、栖息地。
7.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挖洞、网捕、犬捕、设置陷阱、驾车追赶、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其它禁止使用的方法进行猎捕。
五、特殊情形猎捕规定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包括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用途使用处理。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大田县公安局110、大田县林业局:0598-7337596
八、本通告与《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田政规〔2022〕4号)《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鸟类禁猎期通告》(田政〔2017〕39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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