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大田县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大田县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卫健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推进“综合查一次”,强化精准有效、公平公正、文明有序监管,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大田县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统筹,实施统一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增强监管执法质效。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田县教育局
大田县公安局 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 大田县商务局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大田县统计局
2024年10月9日
2024年下半年大田县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抽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保安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市有关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推进涉企检查“精简、统一、高效”,不断提升监管效能,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抽查企业年报等公示信息和相关生产经营行为,持续推进精准有效、公平公正、文明有序监管,不断优化依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抽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规范提升一批企业,有效促进一个行业一类产业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有效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抽查对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其他部门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政务外网公用网络区,地址http://59.204.14.206:8070/msip-portal/#/openLogin,使用旧地址支持自动跳转)上的“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三、抽查内容
各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年初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以及随机抽取企业的行业和经营属性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查内容事项(见附表),包括:
(一)企业公示信息。检查企业2023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
(二)“1+X”专项督查。对抽查对象中属于内资企业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检查其2024年相关经营行为及其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科目资料;依职权检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党员干部个人是否存在奢侈消费、定点消费、使用公款定期支付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抽查比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掌握。
(三)企业有关许可登记事项。对企业相关事项办理许可登记情况,及该事项持续合法情况进行检查。
(四)重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行为。各抽查任务牵头部门针对当前市场秩序中突出问题和监管整治重点,明确抽查下列主体相关生产经营、服务行为等,由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检查事项(详见附表):
1.抽查托育机构、物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价格收费等经营行为。
2.抽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行为。
3.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商标印刷行为、商标代理行为。
4.抽查检验检测机构。
5.抽查船舶修造经营主体。
6.抽查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销售单位。
7.抽查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关经营行为。
8.抽查统计执法。
9.抽查新车销售市场经营行为。
10.抽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经营行为。
11.抽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12.二手车市场监管。
1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14.抽查宾馆、旅店经营行为。
15.抽查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经营行为。
16.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自招保安员单位行政检查。
17.抽查爆破作业单位。
18.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业经营行为及配合事项的检查。
四、时间阶段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0月10日)
各牵头部门结合此次工作方案加强同配合部门沟通协调,确定参与综合抽查部门,印发本地区综合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范围、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确定任务阶段(10月11日—10月21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年初制定的全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抽查工作计划,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抽取比例,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抽取确定任务,抓好具体实施,确保本地区2024年度完成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2023年期末企业实有数的3%。教育、公安、人社、生态环境、商务、卫健、统计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牵头任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开展“一站式”抽查。个别通过本部门自建系统抽取待检查企业名单的,应将待检查企业名单和抽查结果等导入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2024年10月21日下午3点,在县市场监管局五楼会议室,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参与本次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人员抽查业务培训。
(三)集中检查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认真按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等监管执法工作程序与要求,依法规范实施检查,增强检查实效,确保在11月2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检查工作。
(四)公示结果阶段(11月21日—2024年12月10日)
按照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结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尽快综合形成检查结论,并在12月1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抽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监管,紧扣确定检查对象精准公平、检查方式综合智慧、检查过程文明有序和检查链条完整闭环“四个环节”,紧盯减轻企业应对检查和基层监管工作负担“两个减负”。进一步规范各类监管执法行为,坚决防止“无依据”随意性检查、“走过场”式检查、选择性检查、超频次检查。
(二)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跨部门综合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推动实现任务协同、单位协同、层级协同和部门协同,不断增强检查实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细化抽查工作措施,组织协调做好抽查对象名单抽取、梳理分类、开展检查和情况汇总报送等工作,并做好市场监管领域企业的相关许可事项和相关经营行为等检查、开展“1+X”专项督查,同时结合近期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船舶修造经营主体、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等抽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下半年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安排,做好本部门监管领域有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检查。
(三)严肃纪律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检查有关要求,要按照规定的检查程序和流程,依法规范、严谨负责实施检查,注意文明用语,杜绝选择性执法、频繁式执法、形式主义执法等不当监管执法行为,做到监管为民、文明执法。在检查中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接受企业宴请或赠送的礼品,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加强协同联动。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联络沟通,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抽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工作,推动抽查工作深入开展。各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开展跨部门综合抽查工作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卫健委、统计局。
本次跨部门双随机抽查分八个检查组,检查组组长分别由各部门选派1人担任,各部门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组长。参与本次跨部门双随机抽查的部门,应于2024年10月15日前,把本部门检查组组长名单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通过政务内网报送县市场监管局转信用监管股。下乡检查车辆,由检查组组长所在的单位安排。
附件:2024年下半年三明市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抽查计划表
2024年下半年三明市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综合抽查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市组织或 牵头单位 |
市组织抽查 配合单位 |
抽查区域 (全市/部分地市) |
抽查对象 (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
抽查比例 |
检查具体事项 |
计划抽查 时间 |
实施检查单位 |
1 |
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人社局、统计局等 |
全市 |
所有行业 |
全市2023年末企业实有数的3% |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2023年度企业年报、即时公示信息; 2.1+X专项督查; 3.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人社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检查涉及监管领域企业的相关许可事项和经营行为。 统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年报中统计事项检查。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各级相关配合部门 |
2 |
托育机构价格等行为随机抽查 |
市卫健委、教育局 |
全市 |
托育机构 |
全市托育机构的3% |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2023年度企业年报、即时公示信息; 2.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3.餐饮服务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行为; 5.是否落实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 卫健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是否在属地卫健部门备案。 教育部门查的具体事项: 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各级相关配合部门 |
|
3 |
物业企业价格等行为随机抽查 |
— |
全市 |
物业企业 |
全市物业企业的1% |
1.2023年度企业年报、即时公示信息; 2.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未予标明费用,以及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等行为; 4.属于保障性住宅小区物业的,是否存在不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行为。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
4 |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 |
全市 |
全市专利代理机构 |
全市专利代理机构的40% |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下半年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
5 |
商标使用行为抽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 |
全市 |
涉及使用商标的经营主体 |
全市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的3%企业中涉及使用商标的经营主体及各市、县(区)局自行组织抽查中涉及使用商标的经营主体 |
1.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事项一致; 2.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冒充注册商标,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3.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依法使用。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实施 |
6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抽查 |
— |
全市 |
涉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经营主体 |
全市企业年报及经营行为抽查的3%企业中涉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经营主体及各市、县(区)局自行组织抽查中涉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经营主体 |
1.集体商标,查验使用该商标的主体是否为该集体商标注册主体的成员;证明商标,查验是否有注册人的使用许可; 2.使用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使用的商标、商品是否与注册证一致,是否在许可使用期限内;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是否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域等要求。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实施 |
|
7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抽查 |
— |
全市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经营主体 |
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经营主体的5% |
1.是否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对专用标志印刷、发放、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2.是否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3.是否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4.是否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实施 |
|
8 |
商标印制行为抽查 |
— |
全市 |
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或经营范围含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主体 |
全市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经营者主体的5% |
1.检查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手续是否齐全; 2.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3.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情况。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实施 |
|
9 |
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 |
全市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全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的5% |
1.查阅商标代理委托书及相应的商标受理通知书,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或未经委托代理商标注册等违法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实施 |
|
10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
全市 |
检验检测机构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30%、机动车检验机构50% |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交警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依法依规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下半年 |
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警部门 |
11 |
船舶修造经营主体抽查 |
— |
全市 |
修理、制造、拆解船舶经营主体 |
今年6月摸排完成的正常营业并开展修理、制造、拆解船舶经营主体(774家)的30% |
1.2023年年报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 2.是否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开展经营活动。 |
10月底前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行组织实施 |
|
12 |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检查 |
— |
全市 |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销售单位 |
各地市不少于10家 |
1.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非标产品行为 3.是否落实销售单位主体责任 |
年底前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
|
13 |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人社部门自行组织 |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各地自行确定 |
1.劳务派遣企业主要抽查年度经营状况、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派遣员工、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情况;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主要抽查是否有在非“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等相关情况。 |
下半年 |
市人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
14 |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
市统计局 |
— |
全市 |
行业企业、项目 |
待定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统计局 |
15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汽车经销商等汽车流通企业 |
全市汽车经销商等汽车流通企业数量的1%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信息; 4.售后服务商是否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5.经销商销售汽车时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6.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7.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汽车经销商等汽车流通企业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汽车经销商等汽车流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
8—12月 |
各县(市、区)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1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
全市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数量的5%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发卡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
8—12月 |
各县(市、区)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
17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抽查 |
市商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 |
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3%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事项应覆盖初始、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重点关注检查对象报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办法》的行为: 1.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不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单独采集的数据项或填写不全; 2.发生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变更报告; 3.关于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4.涉及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未提交初始、变更报告或初始、变更报告中未报送相应信息; 5.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不完整; 6.年度报告中,不如实报告截至上一年度年末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企业经营情况; 7.未根据《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补报、更正或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8.未按照《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度有关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经营行为、登记事项等检查。 |
下半年 |
各县(市、区)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18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部分地市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2%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车交易档案的管理情况;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信息录入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等。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二手车交易合同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 |
8—12月 |
各县(市、区)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
19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 |
市商务局 |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
部分县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3% |
商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是否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2.是否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3.是否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4.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5.回收拆解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等。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是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生态环境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8—12月 |
各县(市、区)商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 |
20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宾馆、旅店 |
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5% |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是否按要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项目变更情况,房间数、楼层数等与核定的情况是否一致; 2.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3.是否建立落实住宿验证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4.是否在旅馆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是否按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 6.是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7.有无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在客房安装偷拍设备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8.是否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相关企业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相关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
8—12月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署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联合实施检查 |
21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置单位 |
全市配售企业1家必查;其余配置单位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50% |
公安机关检查的具体事项: 1.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负责枪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枪弹库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自查,定期对枪支进行保养、对涉枪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掌握其思想变化情况; 2.枪弹库24小时专人值守和值守人员交接班情况; 3.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况,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 4.枪弹库物防、技防设施是否完善牢固、运行良好,枪支弹药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5.枪弹保险柜是否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GA 1051—2013)标准; 6.枪支弹药管理是否台账健全,登记内容翔实、填写规范完整,帐物相符,规章制度上墙,保养擦拭制度落实,枪支、弹药保养良好,放置有序。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相关企业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相关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
8—12月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市县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
22 |
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自招保安员单位行政检查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自招保安单位 |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不低于辖区内经营主体的10%;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25%;自招保安单位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的3% |
公安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一、保安服务公司重点抽查内容 1.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核实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股东、主要管理人员、经营范围等内容) 2.保安服务公司跨市级行政区域经营或设立分公司备案情况; 3.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4.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5.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6.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押运人员的持枪资格,设立武装守护押运企业警务室并落实派驻警务代表情况,运钞车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情况; 7.保安员持证上岗、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情况,保安员装备配备情况; 8.保安员在岗培训、在岗履职及权益保障工作情况; 9.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二、保安培训单位重点抽查内容 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情况; 2.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情况; 3.校园、校舍以及学习、训练、实操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 4.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学员和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培训合同; 5.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三、自招保安单位重点抽查内容 1.备案情况; 2.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3.保安员持证上岗、着2011式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情况,保安员装备配备情况; 4.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定期组织保安员在岗培训、落实保安员社会保险情况; 5.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企业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
8—12月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市县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
23 |
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
市公安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全市 |
爆破作业单位 |
爆破作业单位不低于辖区内相关经营主体(包括爆破作业项目、民爆物品储存库)的30%(确定抽查单位后,可对爆破作业单位及其名下的爆破作业项目、民爆物品储存库进行抽查) |
公安机关检查的具体事项: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的具体事项: 1.相关企业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相关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和许可等相关事项情况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 |
8—12月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部署市县两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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