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强化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闽交运安〔2008〕85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和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2023)的通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有关要求。我中心于2024年9月开展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密组织实施
县运输发展中心成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运输发展中心朱云飞任组长;范莹莹任副组长;成员由中心相关股室人员组成。明确考核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考核、整治工作,严把考核条件
2024年7月10日,县运输发展中心下发《大田县运输发展中心关于2023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机动车维修企业于8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和考核自评并上报有关考核资料,9月份我中心集中考核小组人员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依照《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202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和《福建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考核。
三、具体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全县机动车维修企业31家(二类9家,三类22家)。获得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4家(二类3家、三类1家),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21家(二类5家、三类16家),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5家(三类5家),B级1家(二类)。详见附件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四、存在问题
(1)因《道路运输与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重新修订,改变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一、二类维修企业的业务、效益,受到影响,维修企业在设施、设备,特别是竣工检测设备的投入与新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2023)的要求存在差距。
(2)部分维修企业人员配备与《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2023)要求不符,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
(3)部分维修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和《汽车维护工艺规范》(DB35/T164-2013)不够到位,存在任意减项、漏项,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不完善,维修质量制度执行不到位,技术规范落实不完善。
(4)部分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不规范,内容不完善,维修电子健康档案资料、车辆维修辆次数据录入不全等。
(5)部分维修企业配件登记管理制度,价格明示等执行不完善。
(6)部分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及措施落实不到位,意识不强,造成车间杂乱,废油、废气、废液、废水、废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处理工艺不规范,有害物质存储区域不明确,隔离、控制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绿色维修”落实不到位。
(7)部分维修企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灭火器压力不足、超期现象比较多,安全操作规程上墙内容不全、防护措施执行过程不到位。
五、工作要求
(1)请各维修企业立即对照检查出的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于2024年11月1日前反馈县运输发展中心。
(2)严格按照新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202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的要求进行整改。
(3)依法经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4)认真落实《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实现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化。
(5)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6)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
(7)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汽车维护工艺规范》(DB35/164-2013)规定的作业项目进行维护,不得弄虚作假,基本作业项目不得减项、漏项等。
(8)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
(9)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使用假冒配件维修机动车,确保维修质量。
(10)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附件:
1.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存在问题汇总表
2.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大田县运输发展中心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