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公告

日期:2025-01-02 16:44 来源:福建省大田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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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已于2024年12月12日举行了《大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修订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与会专家学者、相关部门代表、消费者及零售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后的《大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予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大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30日

  大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大田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本规定,并按照依法行政、合理配置、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社会、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田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租赁期在1年以上,有确切门牌或地址的以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业为主)的固定经营场所,一经营场所一证,符合本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经营场所:无货架或无商品摆卖、尚未装修或处于装修阶段的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店面、不对外营业的仓储场所、未具备商品陈列条件且住宅性质二楼以上或写字办公楼二楼以上(宾馆、酒店、大型商超、娱乐服务等特殊经营场所除外)等其他不具备对外经营条件的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城区和乡镇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实行区域化合理布局,采用区域总量+距离控制模式。具体区域指标根据当地人口(含流动人口)、交通、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城建规划等进行确定。各区域合理布局总户数指标应向社会公布。

  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可视情况对该区域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

  区域拟增(减)零售点数量=区域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县同类区域属性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

  上年全县同类区域属性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全县上年同类区域属性卷烟销售总量/全县上年同类区域属性零售点实际数量。

  新增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测算方法:

  理论布局零售点数量=新区预计居住人口数×上年全县人均消费量÷上年全县同类区域属性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可行最短距离不少于20米。不受合理布局限制新办的零售点,不作为距离设置的参照物。

  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得出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结合各区域综合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

  第七条  对综合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居民住宅小区等人口密集处,根据人口数量、消费水平等因素统一规划设置零售点;对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处,根据日均人口流量规划设置零售点;对城市偏僻、边角区,根据方便顾客、满足顾客需求规划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行政村按常住人口数300人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口以上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经政府批准建设的相对独立的新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以下场所可不受区域化合理布局的限制:

  (一)宾馆、酒店、娱乐等特别场所(经营面积必需达2000平方米以上),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大中型综合商场或超市(经营面积必需达500平方米以上);

  有一定规模且兼营食杂的会所、茶馆、餐饮饭店(经营面积必需达500平方米以上)。

  (二)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3A级以上,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除外)、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点内设置的便利店。

  (四)经政府批准合法经营的有一定规模的矿山、工业园区等,因对内经营需要的,按新增布局标准设置零售点。

  (五)原持证人死亡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六)由至少两个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同级烟草部门联合行文设立的基于服务乡村振兴,提升农村生产生活设施便利程度,设置在发文单位下设机构的零售示范点,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总量限制,但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同类区域属性(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内其他经营地址经营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经营的持证零售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搬迁至本辖区同类区域属性(城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其他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依法变更的。

  (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且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第十一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盖;

  (二)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具备安全保障的除外);

  (三)中、小学校内及校门(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最短距离)周边50米可行距离以内的经营场所。幼儿园校内及校门(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最短距离)周边20米可行距离内的经营场所;青少年宫、儿童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对《大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价机制,定期评价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合理布局。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经营与食杂、食品、饮食、娱乐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如: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疗器械、金融证券、邮电通讯、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房屋中介、寄卖典当、文化体育、服饰制售、美容美发等;或者经营范围与食杂、食品有关,但店内食品、食杂陈列面积未占经营场所总面积30%以上的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但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在申请人的经营地址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时,大田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登记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再次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两年,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申请办证登记人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进行备案登记确认,经核查符合办证条件的,依照原先顺序进行再次登记备案;未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重新进行登记备案确认或已进行重新登记备案确认但实地核查不通过的,该登记备案户备案无效。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全县现有持证户、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及申请办证户情况予以公开、公示,便于群众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  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距离限制,在符合本布局规定要求同等条件下,凭有效证件可优先审核发证,其中肢体残疾等级需达到3级或3级以上级别。优先发证仅限办一本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一经营场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规定“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抖音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村”,是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退一进一”,是指对有总数限制的区域,原持证户因自身因素或行政管理需要已不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区域内未取得许可证的其他申请人可以依法取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12月21日制定的《大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田烟〔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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