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田发改〔2025〕8号
福建水投集团大田水务有限公司:
为维持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营,保障城区的供水安全和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健全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大田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在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调整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
用水类别 |
计量单位 |
价格 |
备注 |
居民生活 用水 |
元/吨 |
1.85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本表中的价格为基础水价, 含0.08元/吨水资源税。 |
非居民 用水 |
元/吨 |
2.30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本表中的价格为基础水价,含0.08元/吨水资源税。 |
特种用水 |
元/吨 |
2.70 |
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本表中的价格为基础水价,含0.08元/吨水资源税。 |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对已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三级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价格级差按1:1.5:3的比例确定:即每户(表)每月用水量在30吨(含30吨)以内的,按基础水价执行,用水量在30-40吨(含40吨)的,超过部分的水价按基础水价加价50%执行,用水量超过40吨的,40吨以上的水价按基础水价加价200%执行;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暂按基础水价执行,但每年6-10月的用水量实行季节性加价,季节性加价按基础水价加价20%执行。
类别 |
阶梯水量 |
水价(加价幅度) |
一户一表 |
第一级:30吨以下(含30吨) |
1.85元/吨(按基础水价,含0.08元/吨水资源税)。 |
第二级:30-40吨部分(含40吨) |
2.73元/吨(按基础水价加价50%,含0.08元/吨水资源税)。 |
|
第三级:40吨以上部分 |
5.39元/吨(按基础水价加价200%,含0.08元/吨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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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 一户一表 |
1.每年6-10月按基础水价季节性加价20%执行; |
2.20元/吨(按基础水价加价20%,含0.08元/吨水资源税)。 |
2.每年的其他月份按基础水价执行。 |
1.85元/吨(按基础水价,含0.08元/吨水资源税)。 |
四、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用水户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30%以内(含30%)部分,按其用水类别基础水价加价50%计价;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部分,按其用水类别基础水价加价100%计价。
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用水户的用水定额由供水企业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福建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35/T772-2023)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五、建立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税、原水价格调整联动机制
建立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税联动机制,以本次调整时期的水资源税为基准,当国家或省上再次调整水资源税时,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税按照1:1同向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再召开听证会。
建立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以本次调整时期的原水价格为基准,每当原水价格调整时,自来水价格与原水价格按照1:1同向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再召开听证会。
六、水费优惠政策
为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县城区公共管网供水的五保户、低保户等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福建水投集团大田水务有限公司办理水费优惠减免手续,五保户每月每户(表)减免5吨水费,低保户每月每户(表)减免3吨水费。
七、执行时间
自2025年3月5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请你公司做好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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