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大田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已于2025年11月27日举行了《大田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与会专家学者、相关部门代表、消费者及零售户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后的《大田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予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大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9日
(主动公开)
大田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管理(许可证范围仅限于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大田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可经营范围。在办理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时,申请人选择许可范围为单选,即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的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持证人不得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第三条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实施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遵循本规定,并按照依法行政、合理配置、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服务社会、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田县辖区内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大田县辖区内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在满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
(二)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在该经营场所内雪茄烟相关陈列设施、品鉴设施等配套设施摆放面积必须达到该经营场所面积的50%以上;
(三)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应具备总容量不少于150升的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强排风系统;
(四)业态为主营茶叶、酒水、特色礼品等专卖店及茶室、酒吧、咖啡厅、餐吧及会所等与雪茄烟销售品吸有营销互补关系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
(五)符合上级单位关于雪茄特色终端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七条 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不作为卷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内,与卷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发证总量分开独立计算。
第八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盖;
(二)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具备安全保障的除外);
(三)中、小学校内及校门(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最短距离)周边50米可行距离以内的经营场所。幼儿园校内及校门(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最短距离)周边20米可行距离内的经营场所;青少年宫、儿童娱乐场所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可以办理的除外);
(九)利用信息网络渠道、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但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在申请人的经营地址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时,大田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登记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再次进行复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
第十条 大田县烟草专卖局对《大田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价机制,定期评价一般为一年,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合理布局。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大田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表
附件
大田县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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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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