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大田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16-12-15 16: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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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79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大田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1、大田建设35KV变电站项目用地拟征收大田县建设镇建设村水田0.1531公顷、农村道路0.0189公顷、田坎0.0294公顷,合计征地面积0.2014公顷。

2、大田县福塘片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均溪镇福塘村集体水田0.0935公顷、旱地0.3083公顷、设放农用地0.0575公顷、农村道路0.0061公顷、沟渠0.0115公顷、田坎0.0795公顷、村庄用地1.3785公顷、其他草地0.0774公顷,合计征地面积2.0123公顷;均溪镇玉田村集体旱地0.0729公顷、村庄用地0.0404公顷、公路用地0.1144公顷、其他草地0.1530公顷,合计征地面积0.3807公顷;总计征地面积2.393公顷。

3、大田县高山生态茶休闲旅游景区大方广公共停车场项目用地拟征收屏山乡内洋村“孟”处水田0.7076公顷、农村道路0.0081公顷、田坎0.1169公顷、村庄用地0.0028公顷,合计征地面积0.8354公顷

4、大田县均溪镇石坑宗地项目用地拟征收均溪镇玉田村“石坑”处水田0.1287公顷、园地1.0361公顷、农村道路0.0949公顷、沟渠0.0275公顷、田坎0.0253公顷、坑塘水面0.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65公顷、公路用地0.0254公顷、其他草地1.3119公顷,合计征地面积3.0463公顷

5、大田县福兴幼儿园项目用地拟征收均溪镇玉田村建制镇用地0.077公顷、其他草地0.0303公顷,合计征地面积0.1073公顷

6、福建省闽农农业大棚光伏电站项目用地拟征收石牌镇桃坑村“大盖竹”处林地0.4329公顷,合计征地面积0.4329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

地村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建设镇建设村

水田

0.1531

27.0

40.5

2.7

农村道路

0.0189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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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坎

0.0294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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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溪镇福塘村

水田

0.0935

33

49.5

3.3

旱地

0.3083

19.5

29.25

1.95

设放农用地

0.0575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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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0.0061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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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0.0115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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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溪镇福塘村

田坎

0.0795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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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用地

1.3785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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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0.0774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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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镇玉田村

水田

0.1287

33

49.5

3.3

旱地

0.0729

19.5

29.25

1.95

村庄用地

0.0404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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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1.0361

19.8

4.8

4.8

公路用地

0.1398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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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0.0275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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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0.11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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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0.0949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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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坎

0.0253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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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4039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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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1.4952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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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乡内洋村

水田

0.7076

21

31.5

2.1

农村道路

0.0081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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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坎

0.1169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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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用地

0.0028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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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牌镇桃坑村

林地

0.4329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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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方式,按以上法定标准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户,用于被征地户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出路。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我局或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其中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村委会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户。如被征地村不能调整等质等量的土地给被征地户,应将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支付给被征地户。各被征地村应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之后的一月内向本村村民公布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接受村民查询和监督,及时将以上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1228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人对我局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大田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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