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田县2016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日期:2017-03-24 16: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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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6962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大田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位置及面积

    1、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用地拟征收征收上京镇灵川村水田0.0258公顷,田坎0.0051公顷;隆美村水田0.1519公顷、林地2.2205公顷、其他园地0.4707公顷、田坎0.0298公顷;合计征收土地2.9038公顷。

    2、三明市中德顺机械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用地拟征收征收征收上京镇灵川村水田0.3707公顷、园地0.9722公顷、村庄用地0.1612公顷、公路用地0.0011公顷、农村道路0.0348公顷、田坎0.0994公顷;隆美村林地0.2074公顷;三阳村林地0.0133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8601公顷。

    3、大田县华能达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用地拟征收上京镇灵川村水田0.4480公顷、林地0.6136公顷,园地0.5970公顷、田坎0.0882公顷;隆美村林地0.5465公顷;合计征收土地2.2933公顷。

    4、福建省大田县凯力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用地拟征收上京镇灵川村园地0.3538公顷;隆美村水田0.2174公顷、林地1.7185公顷、田坎0.0427公顷;合计征收土地2.3324公顷。

    5、福建省大田县铭和建材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用地拟征收上京镇隆美村林地1.0513公顷、其它园地0.1748公顷、村庄用地0.0292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2553公顷。

    6、大田县东方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预申请项目用地拟征收上京镇灵川村林地1.8302公顷、其他园地0.3685公顷,小合计征收土地2.1987公顷。

    7、大田县华盛建材有限公司预申请项目用地拟征收上京镇灵川村林地0.4819公顷;隆美村林地0.4741公顷,园地0.1648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1208公顷。

    8、福建大田机械铸造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期项目用地拟征收上京镇灵川村水田0.1048公顷,林地0.6034公顷,其它林地0.8082公顷,公路用地0.0002公顷,田坎0.0211公顷隆美村水田0.1231公顷、林地0.7040公顷、田坎0.0246公顷;三阳村有林地0.1575公顷;合计征收土地2.5469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

地村

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上京镇灵川村

水田

0.9493

62.25

2.49

园地

2.2915

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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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4.3373

18.675

----

田坎

0.2138

62.25

----

农村道路

0.0348

18.675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1612

62.25

----

交通运输用地

0.0013

18.675

----

上京镇隆美村

水田

0.4924

62.25

2.49

园地

0.8103

31.125

----

林地

6.9223

18.675

----

田坎

0.0971

13.5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292

62.25

----

上京镇三阳村

林地

0.1708

18.675

----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方式,按以上法定标准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户,用于被征地户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出路。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我局或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其中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村委会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户。如被征地村不能调整等质等量的土地给被征地户,应将土地补偿费按不少于70%支付给被征地户。各被征地村应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之后的一月内向本村村民公布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接受村民查询和监督,及时将以上费用发放给被征地户。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44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田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人对我局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大田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大田县国土资源局

 

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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