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大田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3-02-10 17:00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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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局有关股室: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以及《2023年三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等要求,结合我县动物防疫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3年大田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6日

  

2023年大田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储运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免疫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疫苗种类

  根据《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以及省市动物疫病监测情况综合选择,2023年我县强制免疫使用疫苗种类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H5N6 H5-Re13 株+H5N8 H5-Re14 株+H7N9 H7 Re4 株和 H5N2 rHN5801 株+rGD59 株,H7N9 rHN7903株)。

  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类疫苗、0型灭活类疫苗、A型灭活疫苗、合成肽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规模养殖场可根据本场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 

  对未免疫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防控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二)实行“先打后补”。全县所有规模养殖场全面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规模养殖场政策知晓率、疫苗自购率、免疫实施率均达到100%,确保通过审核的养殖场100%补助到位。

  (三)严格疫苗管理。落实强制免疫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验收、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确保疫苗供应和质量安全。规范疫苗供应记录和台账管理,做好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合法合格产品,自购疫苗只限自用,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

  (四)加强技术培训。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开展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岗位)动物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强制免疫时,应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及时更换注射针头。根据需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当地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六)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督促养殖场(户)及时为家畜挂戴二维码耳标,不得为未挂戴二维码耳标的家畜开具检疫证明,推动进一步提升家畜挂标率。

  (七)落实报告制度。各乡(镇)按月报告疫苗使用及免疫情况。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八)评估免疫效果。各乡(镇)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将中小规模养殖场、未申请“先打后补”养殖场和曾检出免疫抗体合格率不达标养殖场作为重点,加大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力度,对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畜禽群体,及时组织补免。对“先打后补”养殖场,在一个补助周期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保障各乡(镇)要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确保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流调、消毒灭源、无害化处

  理、应急处置等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宣传指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培训方案,定期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执法。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八、其他要求

  各乡(镇)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情况。在组织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动物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重点疫病免疫工作。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病免疫,确需免疫的地区和养殖场(户),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报省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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