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12日我局对1个单位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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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66100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大田县鑫隆矿业有限公司黎坑银多金属矿(北采区)采矿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
明环水田〔2024〕4号 |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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