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被处罚
李某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此,大田县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调查取证,快速固定违法证据,并依法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10月20日,对李某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危害结果为轻微情节,遂适用法定处罚辐度的下限予以处罚。大田县城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某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1.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叁拾贰元整,以上合计贰万肆仟陆佰叁拾贰元整,城管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队员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以案说法等说服教育方式,提醒当事人在今后生产生活中要遵法、守法、诚信、守信,树立诚信经营企业的理念。
“诚信为本、信誉为重”,大田县城管局还将持续开展法律法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共同践行法治,尊崇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建设文明城市。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