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一、 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二、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三、 办理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第十条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核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了解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等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等五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教学车辆和重型牵引挂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教学车辆。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重型牵引挂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教学车辆。 3.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且每种车型教学车辆不少于2辆。教学车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知识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从事应用能力教学的,还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经历,熟悉机动车安全检视、伤员急救、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以及节能驾驶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理论知识培训的,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从事应用能力教学的,还应当具有相应车型的驾驶经历,熟悉机动车安全检视、伤员急救、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以及节能驾驶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教练员的数量应不低于教学车辆的数量。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配备相应车型的教练场地,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教练场地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 受理机构:大田县交通运输局
五、 审批机构:大田县交通运输局
六、 申请条件:
一、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7、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二、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4、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5、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 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从电子证照库提取)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4、教练场地的租赁合同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9、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0、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从电子证照库提取)
11、学时收费标准
12、营业执照(从电子证照库提取)
13、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提供)
14、教练场地产权证明;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
备注:凡属于“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范围的政府性材料,申请人仅出示原件即可(窗口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或调取不到的窗口自行复印)
八、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九、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十、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后3个工作日
十一、发放证照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十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收费依据:无
十四、表格下载:登录福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fujian.gov.cn)的相关事项下载
十五、填表示例:登录福建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fujian.gov.cn)的相关事项下载
十六、投诉电话:12345
十七、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2.电话咨询:0598-7260020;3.网络咨询:http://zwfw.fujian.gov.cn/
十八、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下午3:00-6:00)
十九、办理地址: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2号农信大厦政务服务中心3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23号-32号)
二十、乘车路线:乘坐公交车6路、7路、10路、13路至隧道路口站;3路、10路、13路、15路至政务服务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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