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明籍优秀人才回引计划家庭奖励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09 18:28 来源:大田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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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明籍优秀人才回引计划家庭奖励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才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三明市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推进“2+3+N”人才专项行动方案》(明委人才〔2022〕1号)(简称《行动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支持对象
  新回引且近五年内毕业的经教育部认证的明籍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均位于前200大学的国(境)外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其他国(境)外大学的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含原“985”“211”)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或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及硕士以上返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政策支持对象的祖父母或父母家庭奖励,享受期限最长5年。
  三、发放流程
  家庭奖励补助于每年6月或12月申报一批。
  (一)网络申报
  家庭奖励补助应在人才回明就业或创业后,依托人才所在单位登录三明市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https://rcfw.smiid.cn/)申请,由人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当年度逾期未申报的,可于次年内申报。
  申报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寸电子证件照;2.在我市就业或创业有效材料。①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有效材料:分别提供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或劳动合同复印件;②在我市创(领)办企业的有效材料:在明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3.学历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信网、学位网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4.亲属关系相关信息。由政策支持对象提供申报对象祖父母或父母信息。以上材料(除亲属关系材料)由政策支持对象提供电子版并上传至三明市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窗口初审
  由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及申报对象是否从回引至申报时仍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进行核对,并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并联审核,初审工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并联审核
  初审窗口通过申报管理系统,将申报材料同时在线分送市人社、市教育、市公安、市税务、市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的学历、生源地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籍贯地或户籍地进行审核,并对毕业生申报时的户籍是否在明进行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创办企业是否属于确立状态进行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对创办企业是否有税收入库进行审核。联审工作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汇总公示
  市人社汇总市教育、市公安、市税务、市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奖励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由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向同级人才办、财政申请补助资金,相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申请后,及时审核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受理单位,受理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政策支持对象所在单位,由单位按照祖父母、父母先后顺序发放。
  四、相关说明
  1.经费保障:①就业(创业)服务对象在各县、沙县区及永安市的,经费由受益地政府承担;②就业(创业)对象涉及市本级和三元区的,其中:服务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受益地政府承担;服务企业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③服务对象为中央和省属在明单位的(除三钢集团及所属企业外),可参照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
  2.新回引人才:是指《行动方案》印发后从市外回明后,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创(领)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及落户的对象。人才回明前需在市外连续学习、工作或者生活3年及以上。
  3.近五年内毕业:是指人才毕业时间至回明就业或创业时间间隔不超过五年。
  4.明籍:是指籍贯地、户籍地或生源地在三明市辖区。生源地:是指高考报名所在地;籍贯地、户籍地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人口信息为主,籍贯地是指《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籍贯,户籍地是指《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
  5.享受期限最长5年:是指新回引人才来明工作之日起5年内为享受家庭奖励期限,如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则由新入职单位接续申领奖励补助。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①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②申请人及其享受奖励的对象在享受补助期内受纪检、检查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③申请人及其享受奖励的对象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各县(市、区)须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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