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8-15 15:57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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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局有关股站: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和《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各相关股站要按照《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和《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通知》要求,切实强化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和工作保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确保养殖场政策知晓率和免疫实施率达到100%、通过“先打后补”审核的养殖场100%补助到位。

  二、及时进行申请审核

  2023年度“先打后补”补助周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牧运通”微信小程序的“先打后补”补助申请和审核功能将于2023年9月1日开启。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9月15日前全面完成本辖区补助申请终审,并于9月21日前将本年度补助申请审核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祁瑞雪,电话:0598-7322396。各乡(镇)要通知养殖场及早提出补助申请,并按照补助程序及以下补充规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一)补助畜禽数量认定。种畜禽场(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蛋禽场和奶牛场以畜禽出栏数加上存栏数作为补助畜禽数量。商品畜禽场以畜禽出栏数作为补助畜禽数量。

  (二)出栏数认定。出栏数以一个补助周期内的畜禽产地检疫数为准。出栏批次较少的养殖场,可直接上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栏批次较多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查询该补助周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数量,打印并上传查询结果材料。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协助养殖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数据查询工作。同一养殖企业的畜禽转场后继续饲养,所开具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不得作为申请补助依据。

  (三)存栏数认定。存栏数由负责核实的机构派出至少2名正式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原则上应入场清点。确因疫病防控等原因不便入场的,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清点,并结合畜禽购销、畜禽生产、无害化处理、疫苗采购、免疫记录等档案综合认定。核查人员应对存栏数核查情况进行记录,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四)逻辑关系审核。审核人员应对养殖场提交的补助畜禽数量,与其采购疫苗所能免疫的畜禽数量、在“牧运通”上录入的免疫畜禽数量进行逻辑关系比对。原则上,同一补助周期内,补助畜禽数量不超过养殖场采购疫苗所能免疫的畜禽数量,也不超过养殖场在“牧运通”上录入的免疫畜禽数量。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应对三个数据进行比较,将最小值确定为补助畜禽数量。

  (五)特殊情况处置。审核过程中,遇有文件未规定的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一个补助周期内,“有免则补、未免不补”“同一养殖企业的同一畜禽不重复补助”和“补助资金不超过所使用疫苗采购金额”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解决,并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留存。

  (六)提高审核效率。各地在养殖场提交补助申请前,要指导养殖场掌握补助畜禽数量的确定规则,正确计算补助畜禽数量,提前做好存栏畜禽核实工作,以提高审核通过率。养殖场提交补助申请期间,县乡两级审核人员应每日关注申请信息,对已提交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核,不得等到接近截止日期时才集中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驳回并告知原因,指导养殖场重新填报。

  (七)补助标准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闽农综〔2021〕103号)及《三明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明农〔2021〕133号)等文件,确定补助标准为肉鸡0.03元/羽、其他禽0.40元/羽、猪2.00元/头、牛3.00元/头、羊1.90元/头。

  (八)补助经费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165号)规定,福建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0%。

  三、严格落实监督检查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强制免疫效果的检测抽查,在一个补助周期内,县级按照不少于20%的“先打后补”养殖场比例进行抽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未申请“先打后补”补助的养殖场登记造册,每个补助周期内至少完成1次免疫抗体抽检。

  四、强化政府采购疫苗监管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完整、规范做好强制免疫疫苗出入库台账和领用记录。各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加强疫苗分发和使用监管,防止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违规流入规模养殖场。

  五、做好强制免疫兜底保障

  达到规模标准,但因疫苗采购、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困难无法开展“先打后补”的小规模养殖场,可向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提出领用政府采购疫苗申请。经当地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核实后,可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并及时做好免疫工作,防止出现免疫漏洞。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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