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
二、补助对象:支持县级以上优质合作社和优质家庭农场,优先支持2023年评定省级优质社、场。
三、补助内容:开展生产基础设施、经营办公场所、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等建设,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打造品牌,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推动社企对接,参加农产品销售对接等活动;参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等。
四、补助标准: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 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 10万元。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省、市、县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 10万元。
五、申报程序:县级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项目方案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并于网上公示。经营主体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之后,按要求提供建设相关材料及验收申请报告,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开展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拨付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7260259、7279012(公开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7223311(公开单位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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