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8号)
二、补助对象
服务主体及农户。
三、补助内容
重点围绕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菜、菌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为农户等提供代耕、代种、代收、代防等环节进行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 60%。
五、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项目方案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并于网上公示。服务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开展社会化服务。服务主体社会化服务当季完成后,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按季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申请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材料汇总并进行分类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补助面积和补助资金的依据。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开展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拨付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7260259、7279012(公开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7223311(公开单位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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