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项目

日期:2024-08-30 17:27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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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2号)

  二、补助对象

  交出病害猪、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承担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三、补助内容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按去尾法取整数,不得四舍五入),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四、补助标准

  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由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0%。

  五、申报程序

  屠宰企业向属地的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经属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7322395(公开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7223311(公开单位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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