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
一、脱贫户产业发展补助项目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
2.补助对象:脱贫户(含监测对象)。
3.补助内容:对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4.补助标准:每户(或项目)安排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0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二、经营主体带贫益贫补助项目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
2.补助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动5户以上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稳定就业。
4.补助标准:每带动一户脱贫户(含监测对象)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或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三、公益性岗位补助项目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
2.补助对象:城镇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
3.补助内容: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
4.补助标准: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1.文件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
2.补助对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3.补助内容:支持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建设“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
4.补助标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申报程序: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以县为单位,按照各县脱贫人口数量因素和收入因素进行切块分配,资金下达到县。每年度该项资金使用由县级和乡镇根据各地情况制定详细的奖补方案。
咨询电话:7267586、7268183(公开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7223311(公开单位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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