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中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资金,以及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用于农业“五新”(农机新机具)示范推广的资金。
第二条 资金管理职责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协调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对实施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方面。补助对象为农民和在大田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民之外的其余个人,2024年5月1日0时前购置、报废补贴机具的,也按规定给予补助。
(二)省级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支出。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特色适用农业机械、创新型农机装备、关键重点农业机械给予购置补贴或累加补贴,以及补充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缺口等方面。补助对象为农民和在大田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民之外的其余个人,2024年5月1日0时前购置、报废补贴机具的,也按规定给予补助。二是用于支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包括先进适用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组织开展推介宣传展示、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现场观摩、政策宣传等;补助对象为在大田县承担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三)省级财政农业“五新”(农机新机具)示范推广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先进适用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包括:建立示范点,组织开展技术试验、现场演示、培训观摩、宣传推介、入户指导和机具转动等。补助对象为在大田县承担农业“五新”(农机新机具)示范推广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资金是惠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
第五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
(一)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省级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审核补贴申请材料、核验补贴机具、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结算、公开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并协调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补助标准根据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省级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中农机化示范推广部分。根据省级年度项目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大田县年度农业机械化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和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后,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农业“五新”(农机新机具)示范推广。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由各乡(镇)申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的推荐情况,研究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补助标准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按照项目类别、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将项目资金等情况录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