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粮油生产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4-11-04 09:34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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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油生产类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项目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稳定粮食生产、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等。

  第三条 项目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分配原则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央、省级下达项目资金规模和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县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绩效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规模种粮主体进行奖励以及再生稻催芽肥补贴。

  第六条 稳定粮食生产项目。其中: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项目,对符合要求的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规模轮作单季稻进行补助;山垅田复垦复耕种粮试点项目对山垅田复垦复耕和规模种粮进行补助;再生稻高产高效示范项目用于建设再生稻高产高效示范片。

  第七条 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和改扩建水稻工厂化育秧示范点、粮食“五新”推广和扶持适度规模经营。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政策等,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及各项目乡(镇)、场负责做好项目验收相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项目验收可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有关人员开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也可由项目乡(镇)、场组织有关专家或有关人员自行验收,验收材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完成后,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自评,将绩效自评、项目总结等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一条 乡(镇)、场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需公示的项目要及时将具体情况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公示7天,如有异议应及时整改补充,再次公示7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根据验收和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采取日常监管、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等,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有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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