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能力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中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省级财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资金。
第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
乡(镇)负责组织项目储备库申报、初审推荐,开展业务指导与项目实施监督。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方式、补助标准
第四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出包括:
(一)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水稻、油菜等相对集中连片的规模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种植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粮油作物单产。
(二)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项目。主要用于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新技术,加强品牌营销等。
(三)提升指导服务能力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能力、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等服务。
(四)支持主体融合发展项目。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支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化管理运行规范化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粮油单产提升项目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物化投入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和粮油生产机械装备升级换代补助等方式,对水稻、油菜等规模种植主体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改善生产设施条件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省、市、县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监测不合格的农民合作社优质社、家庭农场优质场不列入支持范围。
提升指导服务能力项目资金,新型农业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续建)”的补助方式,补助不超过30万元。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1万元。
支持主体融合发展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3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分配
第六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当年下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任务清单和项目实施方案等,公平、合理、规范分配项目资金。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重点、主体经营规模、管理规范程度、服务带动能力、往年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结果,采用定额测算法和因素法分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等,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支持对象、建设内容,将绩效目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指导任务完成情况。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性质同类的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持。
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申报、初选结果、项目批复和验收等环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九条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乡(镇)要及时完成项目储备库申报、初审推荐,按照项目批复所列建设内容、时间节点等开展业务指导与项目实施监督。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等进行调整的,须书面报请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当年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法按期完成的奖补项目,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调整补充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相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个月内,及时向项目验收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验收责任单位应在1月内完成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进行项目资金补助,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时调整补充其他项目。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对主体项目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要适时实地核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