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6-27 11:20 来源: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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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乡村振兴综合服务中心(经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着力提高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水平,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全县支持省级优质社4个;县级以上优质场4个;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实现由量质并举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二、建设内容

  (一)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支持县级以上优质社和优质家庭农场,优先支持2023年评定省级优质社4个;县级以上优质场4个;开展生产基础设施、经营办公场所、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等建设,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打造品牌,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推动社企对接,参加农产品销售对接等活动;参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等。

  (二)实施“千员带万社”活动。支持县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支持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县,对2022年底前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信息采集录入,主体信息采集录入采购第三方服务,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服务信息化,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承担项目省级优质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省级、市级、县级优质家庭农场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目乡(镇)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项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立足于指导、服务、扶持、规范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须按要求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强化资金管理。要加强资金监管,跟踪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强化对项目承担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严肃查处。

  (三)落实绩效考评。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采取乡(镇)级自评、县级复核方式。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由县级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开展绩效调研,对绩效结果为优良的,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对绩效差的则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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