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莆炎高速公路大田段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3-21 11:19 来源: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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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莆炎高速公路大田段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炎高速公路大田段建设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莆炎高速公路大田段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制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有序推进,确保被征迁人得到妥善安置,使其生活水平、生产能力和收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有关乡(镇)应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处理好被征迁人的生产、生活问题。被征迁人必须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提出无理要求。

第三条  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坚持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公开,征迁产权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数量、金额公开,被征迁户家庭人口公开,安置宅基地选择综合评分结果公开。征迁人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征迁主管部门和广大被征迁人的监督(投诉电话:0598-7260663)。

第四条  莆炎高速公路大田段征地起于梅山乡璞溪村与尤溪交界处,终于广平镇西园村,全长约35公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莆炎高速公路大田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县政府领导、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筹,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各有关村委会落实,业主参与、部门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落实到位,确保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

(二)有关乡(镇)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莆炎高速公路大田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大田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指导下,落实“五包”工作责任制(即:包被征迁户宣传动员工作,包落实签订征迁协议,包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包房屋等地面物清理,包落实建设安置房),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和解决属地内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路建设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9号)要求,在征迁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主要领导“五亲自”,亲自调研征迁现场、亲自研究征迁方案、亲自协调重大问题、亲自督促征迁进度、亲自关怀工作人员;工作班子“五尽心”,尽到热心、尽到细心、尽到耐心、尽到真心、尽到公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宣传发动要到位、征求意见要到位、规定程序要到位、公开透明要到位、维护稳定要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严格征迁标准、严格预存制度、严格支付方式、严格支付时限、严格资金监管;征迁安置“五满意”,满意工作方法、满意安置方式、满意居住环境、满意生活保障、满意后续管理。要大力做好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深入到高速公路沿线各村,宣传高速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征地搬迁工作对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道理讲明、政策讲透、补偿讲细,努力营造良好的征地搬迁氛围。

第六条  县、乡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是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

(一)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作为县委、县政府授权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整个工程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综合指导、统筹协调、政策把握和上下衔接工作,负责制定征地搬迁实物调查大纲;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进行现场测绘并计算面积;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需勘测定界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宗地进行勘测定界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组织好整个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实施,负责做好征地补偿经费的分类统计和支付;指导监督有关乡(镇)做好实物调查确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乡(镇)、沿线村和县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与业主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度与实施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有关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征地搬迁的实物调查、地类确认等征地搬迁的基础性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

一是严格落实依法依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高速公路征地搬迁管理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务实、廉洁、透明的运行机制。明确征地搬迁补偿的原则、标准、程序、办法。负责准确调查、确认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人需征迁的各种地类、实物种类、现状、规格、数量等;准确调查确认搬迁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的结构类别、数量、年限、装修等;负责准确调查、确认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用地以及工程建设需要的扩征地的各种地类、实物种类、现状、规格、数量等;负责落实公示制度,及时规范进行各种公示,确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征迁。

二是及时高效推进征迁,充分满足施工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征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确保按时完成境内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面物(房屋和各类建筑物附属物搬迁、坟墓迁移、林木砍伐、各类经济作物和各种地面物等)清理,及时为杆线拆除、地下光缆迁移提供通道,并将土地及时提供施工单位使用。

三是营造良好施工环境,保障工程顺利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认真协调和解决施工过程中使用乡村道路时出现的各种矛盾,确保施工便道畅通。加强施工中临时用地的租用和报批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临时用地办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禁施工单位擅自与农户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做好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外安全距离内的土地监管,严禁乱挖乱种、乱搭乱建,确保施工和公路运营安全。不准非施工车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准强行分包工程、强行承揽设备和材料供应业务;不准向施工单位搞摊派、拉赞助、乱收费。做好地材供应协调,营造高速公路工程地材供应保障有序环境。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问题,确保高速公路建设沿线社会安定稳定。

四是着力抓好廉政建设,强化补偿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按规定做好补偿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和材料。坚决杜绝伪造合同、协议冒领和套取征迁补偿费;坚决杜绝出现克扣、挪用、截留征迁补偿费用的现象;坚决杜绝巧立名目私分征迁管理费、收取被搬迁对象的回扣和财物等问题的发生,不准无理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七条  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本着支持建设、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做好征地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的征用、占补调整和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住建部门做好公路网、城市道路网的规划衔接,及时做好安置房重建的规划和报批工作等手续;林业部门做好有关征用林地的报批和采伐证的办理和临时用地的报批等工作;交通、公路部门协调处理好与公路交叉的有关问题;广电、通讯、供电部门搞好杆线的迁移和施工用电输送工作;公安部门加大社会治安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阻挠公路建设的不法行为,坚决打击偷盗、哄抢高速公路建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信访部门对苗头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方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九条  房屋征按照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并根据被征房屋建造年份、不同结构、成新系数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条  征迁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测绘,以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第十一条 房屋的层高、成新、修缮系数评定标准。

(一)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房屋可以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规则的土木、木结构房屋,其楼板、四壁、门窗装修完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楼层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外墙的接触点)2米(含)以上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米~1.2米(含)的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低于1.2米的不计建筑面积。房屋成新以建造年限为依据确定;建造年限以房屋产权载年限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登记年限为准。无证的建造年限由产权人在调查时现场申报,参与现场调查的乡(镇)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

(二)成新率以投用年限区分计算。不论何等房屋结构(等级),其评定成新不低于8.5成。

1.竣工投用(入住)期在2001年1月1日至今的,定10成新;

2.竣工投用期在1987年1月至2000年12月31日的,定9.3成新;

3.竣工投用期在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定8.5成新。

(三)修缮程度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1.整座房屋修缮完好的,按100%计算;

2.房屋内外墙未粉刷的各扣3%(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

3.楼板未铺的扣6%(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

4.四壁未修的每缺一壁按未装修部份的建筑面积扣4%。

5.门、窗未安装的每缺一个扣50元。

    第十二条  征迁房屋安置原则。凡在高速公路征地区域范围内,被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列为征迁补偿安置对象,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两种,被征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宅基地安置要与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被户已享受村民自建房,且面积超过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安置。

(三)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本乡(镇)管辖范围内确系只有一处住宅且主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的除外;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

(四)因拆除少部分住房不影响房屋整体功能和该户居住的,只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五)如有采取套房安置方式的,由征收人集中建设,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六)选择宅基地置换方式的,由征收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

(七)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予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的建筑物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依据;若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则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经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征收人认定后的面积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成新系数+装修费合并计算为补偿总金额。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单价×成新系数+装修费。

    2.被征收房屋主房屋占地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补偿。

    3.持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附属建(构)筑物占地和埕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房前屋后空地(花台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4.搬迁费按主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5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5.临时安置费按主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5元/平方米×6个月(即面积×5元×6个月)给予补助。                

(二)宅基地配置方式及标准

1.“拆一补一”原则: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实行等面积安置。多户一宅(幢)的按各户分摊的面积配置宅基地。

2.“一户一宅”原则:被征收户是农业户,在本行政村内另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再配置宅基地,对其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

3.集中统一安置,由有关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村在征求被征迁户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做好选址工作,安置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征地补偿、“三通一平”、基础设施等由有关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实施,费用经测算审核后报实拨付。

4.配置标准:

单块安置地面积原则上为96平方米。以户为单位,其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大于应配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参照货币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以户为单位,其被征收主房屋占地面积小于应配置宅基地面积的,按以下办法配置:

被征收主房屋占地面积达48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配置一块宅基地,但不足部分的应以1000元/平方米补交地价款,作为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被征收主房屋占地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不予配置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但可以和其他被征收人组合,组合后被征收面积达48平方米以上的,且组合对象必须符合配置原则的,可联合申请配置一块安置地,但不足部分应以1000元/平方米补交地价款。没有条件组合的被征收人只能实行货币补偿。

5.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内的按审批建筑占地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其它房前屋后空地(花台地)按1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按水田标准(不含村集体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资格。

6.被征收人宅基地分配,采取划块、编号、先迁先选原则,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宅基地编号;在同一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对号定位。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

(三)分户原则及安置户数的确定

1.凡县政府发布征地搬迁公告之前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按户籍登记的户数确定。

2.凡县政府发布征地搬迁公告之后90天内,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夫与妻、子女与父母不得分户,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残疾人员应与赡养人员或法定继承人合并立户),且实际已分户生活、村民公认,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把关。

(四)临时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临时过渡原则上由被征收人投亲靠友和自行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征收人不提供周转房。选择配置宅基地自建的,临时安置费实际支付期限为自交付旧房可拆除之日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止。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主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元/平方米。

搬迁费按被征收主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5元/平方米/次,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发给二次搬迁费。

(五)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总补偿款50%,余额50%在被征收人办理水、电销户手续及被征收房屋彻底拆除完毕后付清。

2.选择宅基地置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奖励金,在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征收人支付总补偿款50%给被征收人,余额50%在被征收人办理水、电销户手续及被征收房屋彻底拆除完毕后付清。需要缴纳宅基地款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补偿款直接对抵宅基地款,不足对抵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后七日内缴50%,余款50%在通知交地前一个月内缴清。

(六)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不予以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确实作为住宅使用的,地上建筑物按各类房屋补偿拟定价格的80%给予材料费补贴。简易临时搭盖按每平方米30~100元补偿。

(七)相关手续

在征收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或过渡期限等相关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持有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立户交款凭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签订协议后,被征收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原材料归被征收人所有,逾期的由征收人委托具有资质单位统一拆除,由被征收人按拆除房屋补偿价款10﹪作为支付拆除工资,原材料归征收人所有(放弃自行拆除的除外)。

(八)禁止行为

土地征收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不予补偿。土地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续建在建工程;

5)新开办工商企业;

6)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在征收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征收期限满后,被征收人因不合法要求与征收人仍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或交房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由征收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九)争议解决

对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协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但对征收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四条  其他房屋补偿安置。

企业、厂、场等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安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审批证照齐全有条件择地安置的企业厂场,可择地复建安置并给予补偿搬迁费用。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第十五条  宅基地选择评分标准。按被征迁户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签订协议时间等进行综合评分,以分值高低顺序依次选择宅基地。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被征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得1分;

(二)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得0.5分;

(三)在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得100分,每提前1天增加5分,每逾期1天倒扣5分。

第四章  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和方法

第十六条 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类型:是耕地,指农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包括水田(含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及改种其它经济作物的水田)和旱地;二是林地,指林业定权发证时已发证的林地,包括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三是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四是未利用地,指除了水田、旱地、林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耕地认定以土地承包合同、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二调图)等为依据,无土地承包合同或现场调查与二调图不符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提出书面证明,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田政〔2017〕8号)的有关规定,即耕地补偿费为该区片耕地年产值按区片等级分别为一级2600元/亩、二级1900元/亩、三级1660元/亩的10倍补偿;其他农用地按水田产值的6倍补偿;征占用的经济林地按水田产值的6倍补偿,非经济林地按水田产值的4倍补偿;建设用地按水田产值的8倍补偿;未利用地按水田产值的1.5倍补偿

第十九条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区片耕地亩年产值的15倍计算;征占用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种植作物种类前4年平均产值的4.5倍计算;非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按非经济林土地补偿费的50%计算。

农村道路等其他地类参照有关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旱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要求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1〕12号)文及《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临时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实行有偿租用,原则上不得租用基本农田。有关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负责做好各类临时用地的地类调查、面积测量、实物种类、规格数量调查等基础性工作。根据所确认土地的类别、面积、使用期限,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并依法申请,依法报批。用地单位须将应支付的地面物补偿费、租金和“复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复垦押金,全额转入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定帐户,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向土地权属单位支付地面物补偿费和租金。租金按同地类标准和租用年限计算,“复产”、复垦押金按主线征地标准计算。用地单位应及时“复产”、复垦,经验收合格的,退还押金;未及时“复产”、复垦的,由县林业、国土部门雇专门队伍进行“复产”、复垦,其费用从押金中支付。具体按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的《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建设中的便道、预制场、弃土(碴)场、工棚、搅拌站等用地均属临时用地。

第六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依据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收水田、旱地上的农作物按该区片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二)征收鱼塘(养殖水面)按水田年产值的2倍补偿。人工建造的鱼塘养殖设施,土坝堤鱼塘按1800元/亩补偿,石(砖)砌坝堤鱼塘按4000元/亩补偿。高标准、产业化养殖项目,委托中介评估,据评估总额与业主商谈,按商谈结果进行补偿。

   (三)征收经济林地:

成片未投产果园,按其投入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投产并处盛产期的,按该类土地征收前四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已投产并处初产期、衰退期的按相应品种盛产期的80%补偿。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标准

柑桔

柿子

茶叶

枇杷

板栗

杨梅

油茶

未产果的

补助标准

2330

1320

1560

1770

1770

1770

2430

1810

1810

1420

1200

初产期

衰退期

2432

2368

2368

2368

2432

2400

2560

2560

2400

2560

2368

  盛产期

3040

2960

2960

2960

3040

3000

3200

3200

3000

3200

2960

(四)征收非经济林地:

征收林地后采伐的林木(果、竹),归原所有者所有。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1.幼林(含未成林)林木补偿费按造林工本费两倍补偿,400元/亩×2=800元/亩。

2.中龄林林木补偿费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即3000元/亩×40%=1200元/亩。

3.近、成熟林林木补偿费按其亩材积产值30%补偿,即3000元/亩×30%=900元/亩。

4.竹林按产值的两倍补偿,即毛竹800元/亩,小径竹按400元/亩。

5.特用林、防护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补偿。

6.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40%补偿。

   (五)零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品种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麻竹、绿竹

胸径大于5cm

5

胸径小于1cm的不计株数

胸径2-5cm

3

胸径1-2cm

1

香蕉、芭蕉

高度大于2cm

10

高度1米以下不计株数

高度1-2cm

4

棕树

盛产

30

小苗不计株数

初产

20

未产

5

油桐树

盛产

80

小苗不计株数

初产

40

未产

10

毛竹

胸径7cm

15

胸径3cm以下的不计株数

胸径3-7cm

5

种植管理的小径竹

胸径5cm以上

4

胸径1cm以下的不计株数

胸径3-5cm

2

胸径1-3cm

1

房前屋后茶叶

盛产

15

不含连片种植和苗床

未产

10

3

木槿

盛产

10

 

初产

5

 

未产

3

 

油茶

盛产

20

不含苗床

初产

10

未产

5

 (六)零星果树(木)补偿标准:

 

 (七)绿化苗木及幼苗补偿标准:

序号

规格(胸径cm)

单位

地苗移植费单价(元)

袋苗移植费

单价(元)

备  注

1

Ф<3

10

5

不含苗床幼苗

2

Ф3-5

30

15

 

3

Ф6-10

70

40

 

4

Ф11-15

200

100

 

5

Ф16-20

250

130

 

6

Ф21-25

400

200

 

7

Ф26-30

600

350

 

8

Ф31-35

1000

600

 

9

Ф36-40

1500

800

 

10

Ф>40

2000

1200

 

11

苗床育苗

平方米

40

20

 

注:①苗木移植费含管护一年费用;

②苗木移植死亡率按移植费总额20%计算;

③用营养袋的不计死亡率;

④苗床不计死亡率;

零星苗木Ф<1cm的每株按3元补偿(不含苗床幼苗)。

   (八)古树及稀有名贵树木补偿标准,由林业等相关部门评估商定。

第七章  补偿、补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

(一)水田:梅山乡璞溪村、沧州村,文江乡桥下村、大安村,奇韬镇文经村、桃东村、桃舟村,广平镇东景村、西园村年产值1660元/亩,土地补偿费16600元/亩(1660元/亩×10倍);广平镇苏桥村、元沙村、铭溪村、栋仁村年产值 1900元/亩,土地补偿费19000元/亩(1900元/亩×10倍)。

(二)旱地:年产值按同区片水田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同区片水田产值×10倍。

(三)其它农用地按同区片水田产值的6倍,即9960元/亩(1660元/亩×6倍)和11400元/亩(1900元/亩×6倍)。

(四)果园或其它经济林地按同区片水田产值的6倍,即9960元/亩(1660元/亩×6倍)和11400元/亩(1900元/亩×6倍)。

(五)非经济林地按同区片水田产值的4倍,即6640元/亩(1660元/亩×4倍)和7600元/亩(1900元/亩×4倍)。

(六)建设用地按同区片水田产值的8倍,即13280元/亩(1660元/亩×8倍)和15200元/亩(1900元/亩×8倍)。

(七)未利用地按同区片水田产值的1.5倍,即2490元/亩(1660元/亩×1.5倍)和2850元/亩(1900元/亩×1.5倍)。

第二十四条  安置补助费。

(一) 耕地:

1.水田:安置补助费梅山乡璞溪村、沧州村,文江乡桥下村、大安村,奇韬镇文经村、桃东村、桃舟村,广平镇东景村、西园村24900元/亩( 1660元/亩×15倍);广平镇苏桥村、元沙村、铭溪村、栋仁村28500元/亩( 1900元/亩×15倍)。

2.旱地:安置补助费按同区片水田产值×15倍。

    (二)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该类土地被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补偿。             

             单位:元/亩

    品种

补偿标准

柑橙柚

柿子

茶叶

枇杷

板栗

杨梅

油茶

前四年平均年产值

760

740

740

740

760

750

800

800

750

800

740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3420

3330

3330

3330

3420

3375

3600

3600

3375

3600

3330

   注: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低于非经济林地的,按非经济林地标准补助。

 (三)非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按非经济林土地补偿费的50%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类房屋补偿单价。

 

类别

等级

单价

(元/平方米)

主要特征

说明

结构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门窗、水卫、电照

框架结构

一等

 750+[300元×成新系数]

满堂或桩基础, 层数5层以上,层高3m,承重结构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钢筋砼楼层盖。

多孔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水泥砂浆粉刷,外墙混合砂浆喷塑。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二等

 730+[300元×成新系数]

层数1至3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普通砖墙,砼板架空隔热层。

水泥砂浆楼、地面、内墙中级抹灰,外墙水泥砂浆粉刷。

普通镶板门玻璃窗全部油漆,水卫电照齐全。

砖混结构

一等

 600+[3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24cm、内墙18cm, 钢筋砼地圈梁,层高3m,钢筋砼制板隔热层。三层以上。

内墙中等装修,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正立面外墙水泥刷或块料地面面层。

铝合金门窗或全部杉木平古门,玻璃窗,中等油漆独立卫生间瓷砖墙面,套式卫生洁具、水电齐全。

 

二等

 570+[3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18cm内墙12cm,层高3m左右,钢筋砼层面,楼面、砼预制板隔热。

内墙普通装修,外墙水泥砂浆抹光,地面水泥面层或块料面层。

普通木门窗,给排水电照齐全。

三等

 540+[3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部分18cm、内墙12cm,层高2.8m钢筋砼层楼面,砼预制板隔热。

内外墙面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普通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类别

等级

单价

(元/平方米)

主要特征

说明

结构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门窗、水卫、电照

砖木结构

一等

550+[3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24cm、内墙18cm,层高3m,砖质好,有钢筋砼圈梁,木瓦屋面。

墙面中等装修,有天花板。木地板或砼地面层。

平古门玻璃,中等油漆,给排水水电照设施,卫生器具齐全。

 

二等

 470+[300元×成新系数]

层数一至二层,砖外墙18cm、内墙18cm,层高3m,木瓦屋面,条石基础。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层。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三等

 440+[300元×成新系数]

砖外墙18cm、内墙12cm木瓦屋面,层高2.8左右。

内外墙面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普通板门,玻璃窗一般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木结构

一等

 430+[300元×成新系数]

旧式石墩木排架柱梢直径27cm以上,杉木壤坂墙或鱼鳞板墙,房屋较新部分抹灰假墙。

杉木楼坂,全部天花坂。水泥面或斗底砖地面,中等装修。

旧式木门窗或普通木门窗,中等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二等

 400+[300元×成新系数]

木排架,柱梢直径23cm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坂墙。

杉木楼坂,水泥或斗底砖地面。

普通平坂门,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三等

 370+[300元×成新系数]

木排架柱梢直径18cm以上,四面墙完整,部分假墙、坂墙、瓦屋面。

杉木楼坂,部分天花坂。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普通木门窗,有给水电照设施。

土木结构

一等

 400+[300元×成新系数]

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厚50cm,木基层瓦屋面,梁径16cm,层高2.9m以上,砖灰屋脊。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内外墙麻筋灰粉刷,天花坂,杉木楼坂。

平古门,玻璃窗,中等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二等

 370+[300元×成新系数]

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厚30cm,一般瓦屋面,梁径14cm,层高2.7m以上,有天花坂。

地面面层或斗底砖,杉(松)森楼坂,木楼坂,内外墙筋灰粉刷。

普通门窗,一般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三等

 340+[300元×成新系数]

石基础,夯土承重,杉檩条,瓦屋面部分天花坂,檐高2.9m以上。

三合土地面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盘灰粉刷。全座装修在60%左右

普通木一般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成新系数说明:2001年1月至今的成新率100%;1987年1月-2000年12月成新率93%;1986年12月以前成新率85%。

     第二十六条  附属物及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项目

结构

单位(平方米)

单价(元)

备注

简杂房

砖混

平方米

290

 

砖木

平方米

230

 

土木(木)

平方米

180

 

简易搭盖

平方米

30-100

 

猪、牛、羊、栏

砖混

平方米

150

 

砖木

平方米

70

 

土木(木)

平方米

50

 

户外厕所蹲位

 

个(位)

200

 

围墙类(护栏)

不锈钢

平方米

80

 

圆钢

平方米

60

 

24cm砖墙

平方米

80

 

18cm砖墙

平方米

60

 

12cm砖墙

平方米

50

 

夯土墙

平方米

60

 

民用灶类

土灶(双口)

700

 

土灶(三口)

1000

 

瓷砖面层(双口)

1500

 

瓷砖面层(三口)

2000

 

水泥面层(双口)

1000

 

水泥面层(三口)

1200

 

水泥面层气灶台

500

 

瓷砖面层灶台

700

 

香菇灶

1000

 

洗衣池、洗碗池

水泥面层

400

 

瓷砖面层

600

 

家用、生产用、蓄水池

砖混

300

 

沼气池、化粪池

砖混

300

 

普通烤烟房

土木、砖木

1500

 

地瓜窑

 

200

 

水井

简井

500

 

机井

1000

 

挡墙

干砌

150

 

浆砌

200

 

其他补助

水表

200

恢复补助

电表

300

恢复补助

电话

100

电话或宽带迁移

电视

100

恢复补助

空调

100

迁移补助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
单位

补偿单价
(元)

备注

1

地面玻化砖(1000×1000)

150

 

2

地面玻化砖(800×800)

100

 

3

地面地砖(800×800)

80

 

4

地面地砖(400×400)

60

 

5

大理石地面(400×400)

60

 

6

水磨地面(400×400)

50

 

7

花岗岩地面

60

 

8

木地板

100

 

9

金钢板

50

 

10

内墙面水性水泥漆

20

按建筑面积

11

隔热防水

20

 

12

外墙贴面瓷砖

100

 

13

铝合金推拉门

100

 

14

塑钢推拉窗

100

 

15

普通纱窗扇

60

 

16

座式、蹲式马桶

200

 

17

大理石洗漱台

m

200

 

18

厨房大理石台柜(带门)

m

350

 

19

厨房缸砖台柜(带门)

m

250

 

20

固定衣柜

300

 

21

木壁柜、鞋柜、展示柜、吊柜

200

 

22

单层普通防盗门

300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
单位

补偿单价
(元)

备注

23

单层中档防盗门

400

 

24

单层高档防盗门

800

 

25

双层普通烤漆板防盗门

1000

 

26

双层中档烤漆板防盗门

1200

 

27

双层高档烤漆板防盗门

1500

 

28

双层普通不锈钢防盗门

1500

 

29

双层中档不锈钢防盗门

2000

 

30

双层高档不锈钢防盗门

2600

 

31

护栏

普通铁

40

 

不锈钢

80

 

32

防盗网

普通铁

50

 

不锈钢

100

 

33

包门

宝丽板包门

200

 

柚木包门

400

 

水曲柳包门

400

 

胡桃木包门

400

 

实木豪华门

600

 

34

水泥预制管

直径30cm以下

m

35

户外

直径30cm

m

50

户外

直径50cm

m

65

户外

直径80cm以上

m

90

户外

35

铸铁管

直径4寸以下

m

50

户外

直径4寸以上

m

100

户外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计量
单位

补偿单价
(元)

备注

36

镀锌管

直径6分以下

m

5

户外

直径1寸

m

10

户外

直径2寸

m

15

户外

直径2.5寸

m

20

户外

直径3寸

m

25

户外

37

PVC管

直径6分

m

2

户外

直径1寸

m

3

户外

直径1.5~2寸

m

5

户外

直径3寸

m

8

户外

直径4寸

m

10

户外

38

电杆

100

户外

水泥长8m以下

300

户外

水泥长8m以上(不含8m)

400

户外

39

水泥地面

10cm厚、c20砼

50

户外

15cm厚、c20砼

60

户外

20cm厚、c20砼

80

户外

40

饮用水软管

小 15管及以下

m

2

户外

中 20管

m

3

户外

大 25管

m

4

户外

注:对个别房屋精装修装饰或高档装修装饰的另行评估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其它补偿。

    (一)坟墓。砖混、石砌2000-2500元/穴,土坟1000-1500元/穴,金斗300-500元/穴。根据我县殡葬管理的要求,所有迁移的坟墓,由村委会统筹协调、统一安置在村建公墓。公墓建设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补助。

(二)祠堂、宫、庙等特殊房屋、构筑物。依据产权人或管理者编制的重建概算,与相关产权人或管理者协商,达成最终补偿金额,实行总额包干、自行重建。

(三)专项杆线。杆线迁移的补偿费用测算,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200628号专题会议纪要和设计部门的概算确定。组织产权单位现场确认迁移数量,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等杆线按每公里5万元(含青苗补偿)包干使用;长线按每公里8万元(含青苗补偿)包干使用;低压(220V、380V)、10千伏等电力线分别按每公里9万元、15万元(含走廊征地青苗补偿)包干使用;电缆线路及35千伏以上杆线和军用光缆迁移,参考中介评估或按决算审核等方式确定补偿。

(四)交通、水利、饮用水等设施专项修复、复建。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机构负责设计、编制预算,经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审核,以审核造价为最高值往下洽谈,以与项目业主谈成的最低价为补偿价,按“总价包干,自行复建”的原则予以补偿自建。

(五)压覆矿。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及其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与业主商谈,按商谈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第八章  补偿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九条 征迁补偿资金管理。补偿资金由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拨到有关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经公示无异议的各项征迁补偿费,以协议(合同)的形式进行发放,由有关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直接存入被征迁单位、个人的银行储蓄帐户。

第三十条 补偿资金发放办法。

(一)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各村分配方案分期给付。集体部分原则上应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在签订协议并清理地面物后一次性付清。

(二)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分二期支付,签订房屋征迁协议后即付50%,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并拆除旧房经验收合格后支付50%。货币安置的签订房屋征迁协议后付50%,拆除旧房经验收合格后支付50%。

(三)水、电、电话、电视、空调恢复费、临时过渡费、搬迁费,按房屋补偿费支付方式分期支付。

(四)坟墓迁移补偿费由有关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验收后现金支付。

(五)安置点基础设施费用,按不同的安置方式拨付到有关乡(镇)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由其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为调动乡(镇)、村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可根据各阶段工作需要制定奖励措施,对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等负有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在征迁安置等工作中,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征迁安置工作中,被征迁人按要求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的,分别给予适当奖励。被征迁人无故拖延搬迁和索取额外补偿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征迁人持有低保证件等特困群体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户酌情给予3000-10000元补助。

第三十五条 在征迁安置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趁机挑拨、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有关乡(镇)政府、各相关村的财务应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补偿资金、征迁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征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征迁,逾期不征迁的实行强制征迁。对阻挠征迁工作,围攻、殴打征迁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所涉及到与产权人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大田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第四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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