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大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大田县“第二集美学村”保护与利用项目南广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目的
大田县“第二集美学村”保护与利用项目南广场,位于均溪镇玉田村“鱼池洋”等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均溪镇玉田村集体土地0.2588公顷,旱地0.0623公顷、田坎0.009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869公顷。
拟征收均溪镇玉田村集体土地0.2393公顷,旱地0.0623公顷、田坎0.009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1674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均溪镇玉田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田政规〔2023〕8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玉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7.5万元/公顷,青苗费补偿标准3.9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田坎及城镇住宅用地1.0。
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第二集美学村”保护与利用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田政文〔2023〕21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田县“第二集美学村”保护与利用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田政文〔2023〕21号)文件执行。
2.本批次涉及耕地不属于农村村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在册耕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