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站前二路)
为实施大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大田县站前二路项目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至8月26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 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田政规〔2023〕8号)的规定,均溪镇红星村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97.5万元/公顷,不变。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田坎、沟渠、设施农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1.0,园地、林地、草地、农村道路0.5。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3.9万元/公顷计发。
二、 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大田县均溪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本公告发出后原签订协议继续执行,差额部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三、 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大田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田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05号)继续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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