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大田县水利局关于大田县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规〔2023〕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促进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和农业节水减排,全面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509号)文件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我县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不折不扣将省发改委等四部门下达的年度改革实施计划落到实处,为了规范中型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对大田县中型灌区(以文奇灌区作为典型依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农业灌溉成本进行认真审核,在开展成本监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局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县中型灌区(文奇灌区、广湖灌区、太石灌区、桃上灌区、济屏灌区)项目区的农业灌溉用水的农业水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水价
以大田县文奇灌区作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典型依据,经测算该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为0.078元/m³,完全成本水价为0.11元/m³。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27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定价”之规定,结合大田县实际情况与需求以及农户水费承受能力,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标准实行分类水价,即粮食作物0.078元/m³,经济作物及养殖业0.11元/m³;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必要时也可以参照上述中型灌区相应的分类农业水价标准执行。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阶梯水价)
按照核定的项目区水权,根据各村灌溉面积和灌溉定额确定各村按正常降雨量年份计算的年用水总量;每年度定额分配各村的灌溉用水总量,由各村支配;在用水定额内的为一级水量,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为二级水量,超定额20%以上的为三级水量,执行农业水价标准比例确定为100%、110%、150%,具体农业水价标准见下表。
阶梯水价表 单位:元/m³
作物 种类 |
用水级次 |
执行水价标准 |
|
比例 |
单价(元/m³) |
||
粮食 作物 |
一级(定额内) |
100% |
0.078 |
二级〔超定额20%以内(含20%)〕 |
110% |
0.085 |
|
三级(超定额20%以上) |
150% |
0.117 |
|
经济作物及养殖业 |
一级(定额内) |
100% |
0.11 |
二级〔超定额20%以内(含20%)〕 |
110% |
0.121 |
|
三级(超定额20%以上) |
150% |
0.165 |
三、水费征收
各中型灌区农业水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征收时间按作物收成时间收缴。
四、水费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统一使用水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收入开支用于灌区水利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及水利设施水毁修复,自觉接受发改、水利、财政和用水农户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大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大田县水利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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