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日期:2023-05-10 16:43 来源:大田县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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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1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含2个子项)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事项变更审批
3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4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内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含5个子项) 内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县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57号)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 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变更
6 内地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
7 内地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
8 内地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补证
9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内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含4个子项) 内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备案 县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0 内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变更
11 内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注销
12 内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补证
13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含5个子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4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
1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
16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注销
17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补证
18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含10个子项)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9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 县级
20 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补证
21 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
22 歌舞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注销
23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24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
25 游艺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延续
26 游艺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注销
27 游艺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补证
28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含5个子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筹建审批 县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
3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
3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
3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补证
33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含5个子项)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筹建审批 县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3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
35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
36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补证
37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
38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含4个子项) 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县级

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八条第一款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39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40 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或个人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41 出版物零售业务单位或个人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42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内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43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44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十条第三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45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它单位借用县级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一级除外)审批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46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47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取样和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级 [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48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3个子项) 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审批 县级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49 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改建、扩建、整改后开放许可
50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公共游泳场所)
51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含2个子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县级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批准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4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变更、终止(不含县级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含5个子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5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县级初审
56 广播电台、电视台续办县级初审
57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县级初审
58 广播电台、电视台暂时停止播出县级初审
59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跨省(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申请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60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初审)(含4个子项)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初审)申请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5号)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61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初审)载明事项变更县级初审
62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初审)续办县级初审
63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初审)注销县级初审
64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有线广播电视站设立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65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审批(含3个子项)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县级初审 县级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66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变更县级初审
67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注销县级初审
68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含3个子项)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县级初审 县级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69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变更县级初审
70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注销县级初审
71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方式)审批(含3个子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方式)申请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72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方式)变更县级初审
73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方式)终止县级初审
74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方式)申请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75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审批(初审)(含2个子项)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6号)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76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县级初审
77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第二十八条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78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含2个子项)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6号)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79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县级初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80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县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批(含3个子项) 县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县级初审 县级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81 县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县级初审
82 县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注销县级初审
83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含2个子项)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84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县级初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85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转报)(含4个子项) 播音员主持人证首次注册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1年;(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86 播音员主持人证延续注册县级初审
87 播音员主持人证变更单位注册县级初审
88 换、补领播音员主持人证县级初审
89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含3个子项)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县级初审 县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0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节目设置范围县级初审
91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节目套数县级初审
92 大田县文体和旅游局 行政许可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含3个子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县级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文旅规文〔2022〕7号)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3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审批
9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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