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田县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6-08 15:08 来源:大田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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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加大科学选资力度,不断强化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优化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招商引资项目数量、质量“双提升”,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大田县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的若干意见(试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大田县优化招商引资项目

     准入的若干意见(试行)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依据或准入条件

备注

不引进类项目(3项)

1

牛蛙、小龙虾、鳗鱼等水产投饵养殖项目

根据《中共大田县委办公室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田委办〔2018〕34号)及《大田县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田政办〔2018〕17号)文件和辖区水质环境容量考核要求,原则上不再引进和审批牛蛙、小龙虾、鳗鱼等水产投饵养殖场项目。

 

2

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现有辖区危废处置项目已能满足辖区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并可辐射周边地区,除水泥行业配套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引进和审批危废处置项目。

 

3

废旧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综合利用项目

一是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对区域环境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原则上不再引进和审批废轮胎综合利用项目。二是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工艺简单粗放,水、气、污染较为严重,群众信访多,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原则上不再引进和审批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三是废旧衣服(采取焚烧、加热造粒等方式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工艺简单粗放,二恶英等废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大且难以达标排放,原则上不再引进和审批废旧衣服(采取焚烧、加热造粒等方式的)综合利用项目。

 

有条件引进类项目(6项)

1

生猪养殖项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 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巩固提升畜禽污染治理成果建立健全长效防治机制的通知》(闽农综〔2018〕39 号)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再引进和审批未经省、市“点对点”审批的生猪养殖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依据或准入条件

备注

有条件引进类项目(6项)

2

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

根据《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经信委等 3 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饰面石材工业生产企业污染整治意见的通知》(田政办〔2018〕90 号)文件要求,对石材集中加工区以外的区域,不得引进和审批新、改、扩建石板材项目。

 

3

建筑石料破碎加工项目

一是具有建筑石料《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可以在其批准的矿区范围或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利用开采建筑石料进行破碎加工。二是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利用工程硐碴破碎加工项目,选址需符合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生态执法等部门要求,且产品仅允许建设单位自行使用,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供建设工程使用多余的石料,纳入行业规范管理,并承诺在所服务的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自行退出。三是允许利用本县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在园区范围内进行破碎加工,待园区“三通一平”工程建设结束后一个月内自行退出。

 

4

煤矸石破碎加工项目

根据《大田县矿山采选行业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田政办〔2018〕119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再引进和审批未经矿山采选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审批通过的煤矸石破碎加工项目。

 

5

选矿项目和矿产品初加工项目

按照明政文〔2014〕53号和田政办〔2018〕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6

机制砖项目

按照田政办〔2018〕20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大田县行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田政办〔2018〕148号)文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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