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5-13 09:16 来源: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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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等产品监督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市监办202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食安办有关抽检工作部署和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抽检目标

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民生,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高风险区域等安全问题,排查隐患,增强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按照2020年全省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5批次/千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完成食品抽检监测量不少于3.75批次/千人,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量不少于1批次/千人的目标要求,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我县任务971批次,其中县级任务850批次。

二、抽检原则

(一)瞄准问题产品。监督性抽检突出“三重”,即重在不重复、重在重点环节、重在不合格率。因此,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食品入手,围绕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性指标,聚焦高风险食品品种、项目和区域开展抽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及时核查处置。对不合格企业产品实施跟踪抽检。

(二)检管相互推动。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监督性抽检和专项抽检,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加强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沟通,解决不合格食品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通过监督抽检结果公开,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法人对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

(三)抽样广泛覆盖。对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抽检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种,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及周边、大型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以及网络和进口食品。

(四)抓住抽样重点。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相关文件精神,县级局负责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和普通食品及生鲜乳开展监督抽检,同时积极配合国家总局和省局在我县辖区内安排的国抽省抽产品抽检实施工作。

三、抽检任务

1.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按照食用农产品抽检量不少于1批次/千人目标要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任务数319批次,抽检品种和项目详见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表(附表1)。在抽检项目上,应完成市局指定的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同时完成自检项目不少于2个。

2普通食品抽检任务。普通食品(含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监督抽检总任务531批次,任务中含8批次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抽检,其中液态奶、酸奶、奶粉及含乳食品4个品种各1批次,其他乳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蛋白质含量、三聚氰胺、致病菌。普通食品抽检计划数详见附表2-4

1抽检品种及项目。抽检任务品种及项目,主要侧重对风险较高食品进行抽检。

2)抽样区域、对象及场所。抽检的重点是辖区餐饮食品,特别是小餐饮、本地特色餐饮店(大骨头店、九层粿店、糟兔店、猪脚店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本地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检。抽样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

3)抽检时间及频次。监督抽检原则上应全年均衡开展,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规定,落实好“双随机”(随机确定抽检机构、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并加强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的跟踪督促,以及检查与考核。

(三)抽样检验要求

抽检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要求执行。抽样机构及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实施抽样,履行法定手续;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前必须进行复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四)抽检结果报送

检验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及时报送抽检数据,及时填报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对检验过程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组织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五)核查处置

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及时送达企业进行确认。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同时,应同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下架封存相关批次食品,主动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原料要现场查验控制情况,封存有关台账,固定证据;对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要追溯生产、种养殖源头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出高风险项目以及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问题的,应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六)信息公布

要落实好“一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并将公示数据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模块进行填报。公布范围应包括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和本级局抽检任务;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或市、县)、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食用农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风险解读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做好衔接配合

1监管部门方面。各市场监管所应积极支持配合相关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状态确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配合做好辖区内被抽检产品信息公示前的核实工作。

在不合格食品异议研判过程中,需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监管部门协助核查相关情况的(如企业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票据账簿等),各市场监管所应当配合做好核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2承检机构方面。各市场监管所必须派执法人员到现场指导监督、协助承检机构在所在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确保抽检合法合规、有代表性,确保不重复抽样,把有限有资金用在刀刃上。鼓励承检机构在抽样过程中使用能够对抽样全过程进行录像的相关设备(如执法记录仪等);抽样时,要向被抽样经销单位查验被抽样品的进货单等相关凭据,并进行复印或拍照作为溯源依据。执法人员在现场要及时处理好不具备抽样条件的,发现无法提供产品溯源依据,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等,以及拒绝配合抽样工作等问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食品生产环节抽样过程中,发现因企业停产、倒闭、搬迁、库存无样品等无法抽到样品的,要做好书面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样品抽取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纪律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照片。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冷藏、冷冻类样品,在抽样时应核实样品贮存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抽样过程中,从外观上发现样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样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需要检验微生物项目的冷藏、冷冻样品,应当采用具备符合温、湿度控制条件的专门车辆运输、贮存,不得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在运输、贮存过程中要定时对环境温度进行记录,并尽快移交至实验室。

(三)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篡改检验原始记录、编报虚假检验数据,不得将同一检验数据、结果重复用于多次或不同的抽检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被抽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加强承检机构的管理考核

对承担本部门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要适时组织开展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内部质量控制情况、结果报送情况、纪律执行情况等,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六、其他事宜

在组织实施常规抽检的基础上,将针对日常监管、舆情监测、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等,不定期开展专项(应急)抽检。

 

附件1、2020年大田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表

附件2、2020年大田县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表(含小作坊)

附件3、2020年大田县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计划表

附件4、2020年大田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检计划表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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