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食品自动售货机安全监管的通知

日期:2021-03-10 09:15 来源: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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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大田县检察院于20211月对我局履职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部分自动售货机未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信息在自动售货机上公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明市监食流〔202089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从35开始,开展为期一周的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学校及周边、车站、旅游景区、医院、公园、商场、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了解自动售货设备分布情况,掌握自动售货机所属经营者相关信息,填写《大田县食品自动售货情况登记表》,建立档案。

二、规范许可审批。对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食品自动售货商的贮存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在主体业态后括号标注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字样,将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填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仓库地址栏。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增加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经营方式的,向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督促规范管理。督促食品自动售货机负责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进行巡查、检修、清洁和消毒,并保留相应记录,保证设备符合经营条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四、规范销售行为。重点围绕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经营条件、信息公示、卫生状况、贮存条件、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销售行为责令经营者对各设置点的许可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影像资料必须能体现设置点的具体方位。

五、严格监管执法。对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请各所将《大田县食品自动售货情况登记表》和本次专项检查小结于311日前报送县局食品股。

附件:《大田县食品自动售货情况登记表》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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