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修订稿)
零售部分
说 明
一、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二、本指导原则包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附录检查内容。检查有关检查项目时,应当同时对应附录检查内容。如果附录检查内容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三、本指导原则检查项目分三部分。批发企业检查项目共256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10项,主要缺陷项目(*)103项,一般缺陷项目143项;零售企业检查项目共176项(原180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8项(原4项,注意:否决项增加4项),主要缺陷项(*)53项(原58项),一般缺陷项115项(原118项);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检查项目共185项,其中严重缺陷项目(**)9项,主要缺陷项(*)70项,一般缺陷项106项。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配送中心按照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项目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项目检查。
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以及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参照本指导原则有关检查项目检查。
六、认证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
结果判定 |
||
严重缺陷项目(**) |
主要缺陷项目(*) |
一般缺陷项目 |
|
0 |
0 |
≤20% |
通过检查 |
0 |
0 |
20%~30% |
限期整改后复核检查 |
0 |
<10% |
<20% |
|
≥1 |
- |
- |
不通过检查 |
0 |
≥10% |
- |
|
0 |
<10% |
≥20% |
|
0 |
0 |
≥30% |
注:缺陷项目比例数=对应的缺陷项目中不符合项目数/(对应缺陷项目总数-对应缺陷检查项目合理缺项数)×100%。
七、监督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项目 |
结果判定 |
||||
严重缺陷项目(**) |
主要缺陷项目(*) |
一般缺陷项目 |
|||
0 |
0 |
0 |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0 |
0 |
药品批发企业 |
<43 |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限期整改 |
|
药品零售企业 |
<34 |
||||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 |
<33 |
||||
0 |
药品批发企业 |
<10 |
药品批发企业 |
<29 |
|
药品零售企业 |
<5 |
药品零售企业 |
<23 |
||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 |
<7 |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 |
<22 |
||
≥1 |
- |
- |
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第二部分 药品零售企业
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部分
二、附录部分
(一)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条款号 |
检查项目 |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
12313 |
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
1.负责指导设定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2.负责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并定期跟踪检查。 3.监督各岗位人员严格按规定流程及要求操作系统。 4.负责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审核、确认生效及锁定。 5.负责经营业务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按程序修改。 6.负责处理系统中涉及药品质量的有关问题。 |
14101 |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
1.各操作岗位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并在权限范围内录入或查询数据,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数据信息。 2.修改各类业务经营数据时,操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修改,修改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予以记录。 3.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4.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5.企业应当根据计算机管理制度对系统各类记录和数据进行安全管理。 6.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备份。 7.按日备份数据。 8.备份记录和数据的介质存放于安全场所,防止与服务器同时遭遇灾害造成损坏或丢失。 9.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
*14601 |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
1.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环境及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企业经营规模和质量管理的实际需要。 2.药品零售企业系统的销售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1.建立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等相关内容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 2.2.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2.3.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2.4.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2.5.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2.6.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2.7.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对近效期的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 3.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 |
(二)药品收货与验收
条款号 |
检查项目 |
所对应附录检查内容 |
14805 |
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
1.药品待验区域有明显标识,并与其他区域有效隔离。 2.待验区域符合待验药品的储存温度要求。 3.验收设施设备清洁,不得污染药品。 |
*15301 |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 1.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2.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 3.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处理。 4.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收货过程中,收货人员: 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人员)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部门(人员)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 3.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4.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
*15401 |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 |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验收标准。 2.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 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
15406 |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
1.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2.对到货的同一批号的整件药品按照堆码情况随机抽样检查。 3.整件数量在2件及以下的应当全部抽样检查;整件数量在2件以上至50件以下的至少抽样检查3件;整件数量在50件以上的每增加50件,至少增加抽样检查1件,不足50件的按50件计。 4.对抽取的整件药品应当开箱抽样检查。 5.应当从每整件的上、中、下不同位置随机抽取3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对存在封口不牢、标签污损、有明显重量差异或外观异常等情况的,至少再加一倍抽样数量进行检查。 6.到货的非整件药品应当逐箱检查,对同一批号的药品,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最小包装进行检查。 |
*15501 *15501 |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
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 2.收货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采购部门(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收货人员。 4.收货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人员)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处理。 |
15802 |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
1.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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