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大田县“校园餐”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四)
2025年大田县“校园餐”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四)
案例:大田县某中学涉嫌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过程控制案
2025年4月,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教育局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存在由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管控工作并填写日管控记录问题信息,其中还有部分问题未指向食品安全方面及日管控、月调度记录无人员签字、冰箱显示屏损坏、留样克数未按实际填写等与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方面的相关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并整改等问题,且在责令其改正后,再次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当时有效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SP-5从轻情节“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指引,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理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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