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大田县“校园餐”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五)

2025年大田县“校园餐”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五)
日期:2025-06-26 17:14 来源: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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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大田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规定及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2025421日,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局案件线索,称大田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通用卫生规范》,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冻库内的食品未离墙摆放、洗碗机清洁剂过期等行为,涉嫌生产经营过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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