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大田县“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一)

2026年大田县“网络餐饮”典型案例(一)
日期:2026-03-13 16: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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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田县某快餐店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12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田县某快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两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该健康证明有效期截止2025630日。同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厨房区域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执法人员在该店灶台下现场查获无任何标识的两半桶米酒、一半桶糯米酒。该酒系当事人于202511月,在其户籍地借用邻居酿酒工具自行酿制,其中米酒、糯米酒各酿制10斤,酿酒原料分别为“长粒香”牌大米及糯米,酿制工艺包含发酵、蒸馏等环节。20251120日,当事人将上述酒类运至大田县某快餐店,用途仅限于本人饮用、与朋友聚餐饮用及家庭煮制猪脚(该店未将猪脚作为菜品对外销售)。当事人未取得相关生产资质,上述酒类亦未经过食品安全检测。另查,大田县某快餐店对外销售的菜品中仅有“红烧三层肉”需添加酒类辅助制作,该菜品所使用酒类为当事人从“千百味调味商行”外购的“加饭酒”。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显示,其最近一次外购该“加饭酒”的时间为20251115日,以35元的价格购买1件(12瓶)。当事人称其店内对外销售的“红烧三层肉”仅使用上述外购“加饭酒”,否认将涉案酒类添加至对外销售的菜品中。当事人行为涉嫌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即(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持续保持经营场所厨房环境卫生整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并立即清理经营场所内无资质自制、无标签标识的酒类,严禁将无食品安全检测证明、无标签的自制食品及原料存放于餐饮经营场所,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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