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县住建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202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大田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市监信〔2022〕17号)等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工作部署,组织开展2022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增强监管实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稳定大局。通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以此促进稳大局、保供给、防风险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抽查对象
按5%比例随机抽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低不少于5家。
三、抽查内容
县住建局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本部门监管职责和抽查事项清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中部署的整治内容和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查内容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房屋买卖中的相关许可事项和经营服务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工作时限:2022年8月20日前)
县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县市场监管局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明确整治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等,并主动公布内容及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梳理问题线索清单。
1.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组 长: 刘传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 范德学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前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 :
岳 中 (住建局房地产业股) 18950936513
章进篇 (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 13859141633
连宝永 (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18005980986
2.工作专班职责。工作专班专项负责工作协调沟通,承办具体检查抽查工作,做好任务落实,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3.畅通投诉渠道。建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0598-7223570,举报邮箱:dtfdcyg@163.com。在门户网站大田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
4.建立检查人员库。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闽建〔2018〕10号)有关要求,确保检查人员,形成检查人员库。具体名单:
县住建部门:范德学(副局长)、黄行福(总工程师)、岳中和柳书垒(房地产业股)、章进篇和柯文秀(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县市场监管部门:连宝永(信用监管股)、黄苍松(价格监督检查股)、柳树海(商标广告股)
(二)抽查工作计划(工作时限:2022年10月31日前)
在2022年内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按5%比例随机抽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最低不少于5家。
结合本地实际,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列入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要及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抽查整治成果,发挥正反典型导向作用。
(三)形成工作闭环(工作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工作专班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等系统做好抽查整治工作,登记抽查整治工作台账,按时报告工作成果,10月31日前向市住建局报送工作小结,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四、其他要求
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整治工作台帐;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严格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起到警示震慑和风险提示作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附件:1.抽查整治内容事项清单
2.抽查整治工作台账
3.抽查整治问题(线索)台账
附件1
抽查整治内容事项清单
整治事项清单 |
处置措施建议 |
一、房地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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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未按期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品质的商品房,社区配套设施缺乏,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影响居住使用。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一盘一策,加强对逾期交房风险项目处置,续建资金封闭运行管理。 引导购房者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
4.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没有用于本项目在建工程。 |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二、房屋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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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
责令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等购房相关款项。 |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已成交房源没有在1日内下架。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拖延、拒绝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要求,购房款没有由购房人账户(按揭放款账户)直接全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5.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没有告知交易双方实行交易资金监管途径,机构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
责令整改;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银行信贷人员,套取或协助购房者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相关人员知悉购房者存在相关情况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查处。 |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唆使购房人通过签订不真实成交价格的网签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相关人员知悉该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与税务部门共享非法避税的房产、人员信息,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 |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
责令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9.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 |
责令整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滥用垄断市场支配地位,销售商品房时附加搭售车位、储藏室等,设置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责令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自媒体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哄抬房价,炒作“学区房”概念,扰乱市场秩序。 |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可参照“深房理”案进行查处。 |
注:可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
抽查整治工作台账
(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序号 |
任务分工 |
具体举措 |
时限要求 |
责任人 联系电话 |
进展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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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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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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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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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抽查整治问题(线索)台账
(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序号 |
发生地 |
问题(线索)内容 |
问题类型 |
处置情况 |
推动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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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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