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4-02-29 15:18 来源:大田县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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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一住宅小区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乡镇、社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社区(村)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二、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电动车或电池入户充电;电动车停放或充电点应当与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在民用建筑内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检查及“三清”(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行动,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自行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相关部门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及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违法行为的,由电力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充电行为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田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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