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民政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林淑香等六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设社区居委会的建议》收悉,现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二、《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社区居委会设立需经以下几个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明确设立理由、集体财产处理意见、区域划分情况以及社区居民意见,社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配备、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
2、县民政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重点对社区户数、人口数、社区办公条件、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指导把关。
3、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方为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后,不管是否同意,都要把意见正式行文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及时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告知社区居民。
四、根据《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规定,新设立社区需明确设立理由、集体财产处理意见、区域划分情况以及社区居民意见,社区办公场所、工作人员配备、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乡居民聚居区域和生活状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社区设立规模普遍偏大,难以适应社区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便于管理、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在申请增设社区居委会工作中认真履行业务指导的职责。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重视!
领导署名:黄桂珍
联 系 人:宋建军
联系电话:0598-7239376
大田县民政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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