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财政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2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林开品等5名代表:
《关于要求协调解决坑口水库饮用水源地治理费用的建议》(第00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每吨水费中提留(非提水费)0.10元”设立专项资金”建议,因部门权责划分,我们通过与县水利局、福建省水投集团大田水务公司沟通对接,具体以大田水务公司答复为准。
二.关于“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垃圾清运和环境治理等方面费用”建议,近年来为解决坑口水库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治理,县财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12号议定,已将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机制延长至20年(2014年-2033年止),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其中:谢洋乡70万元,吴山镇20万,屏山乡10万)用于坑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生态修复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同时为加强坑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解决好库区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问题,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4〕6号议定同意从2014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65万元,作为谢洋坑口村、白玉村的群众生产帮扶资金,以上专项经费已列入县财政预算。
今后县财政将视财力状况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预算,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保障水源地管护长效机制。感谢各位代表对大田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郑丁炫
联 系 人:吴高群
联系电话:7241660
大田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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