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林淑香等代表:
《关于解决“住改商”小区存在的难点和堵点的建议》(第1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74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全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目前,根据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总要求,优化审批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任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2017〕41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24号)、“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审改办〔2020〕9号文)之规定,精细精准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细化梳理,推动省、市、县、乡、村“五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名称、颗粒度、基本编码、实施编码规则、类型、设立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经办流程、办理深度、承诺时限、表单格式、审查要点、办理条件、收费项目等方面全省范围规范统一。推进同一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即全省“五级十五同”办理同一审批事项。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文之规定,市场主体申请“营业执照”时,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只需提交相关承诺书即可(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立或涉及地址变更需同时提交产权证明)。不涉及经营场所用途等问题相关事项的审查。
二、下一步工作
结合您的建议,我们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履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74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强化数据的互联共享。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经营者办理的证照信息及时汇集至省大数据中心,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对应上级调取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信息。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群众和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居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领导署名:陈结章
联 系 人:黄清渊
联系电话:0598-7221113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